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日前,寶山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接到當事人龔某投訴,反映位于該區共和新路的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接到投訴后,寶山大隊按照程序指派監察員前往調查處理。
經辦監察員在出發前,先仔細審查了龔某的投訴材料,并在勞動保障監察系統中查詢了龔某的社會保險繳納情況。根據投訴材料反映,投訴人龔某于2017年3月入職,并于2018年3月離職,由于雙方就年終獎及經濟補償金等事項存在爭議,龔某申請了勞動爭議仲裁,仲裁裁決書對龔某的訴求均予以支持,并確認了龔某在職期間工資為每月10000元。現龔某至寶山大隊投訴,由于該公司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工資3000元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故要求該公司調整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期間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按照10000元的工資基數繳納社會保險費。
經辦監察員到達該公司,找到人事部負責人趙某了解情況。據趙某反映,投訴人龔某在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期間在該公司擔任項目監理一職,并于2018年3月底離職,公司對龔某在職期間每月工資為10000元表示異議。趙某辯稱,公司與龔某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每月工資為3000元,工資單上顯示的工資也是3000元,至于龔某每月實得工資10000元,其中7000元是公司給龔某的相關補貼,不是工資組成部分,不能作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經辦監察員當即指出,根據有關規定,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組成部分是員工每月所有工資性收入的總額,并非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基本工資,該公司工資單所做的工資與龔某實得收入存在差異,而且生效仲裁裁決已經認定龔某每月工資為10000元,理應以此為基數繳納社會保險費。經過監察員的耐心細致宣傳,該公司對此表示認可,愿意為龔某調整在職期間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在調查取證的基礎上,寶山大隊向該公司開具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其限期為龔某補繳在職期間的社會保險費(調整社會保險繳費基數)。該公司按要求到區社保中心進行了整改,為龔某調整了社會保險繳費基數、補繳了社會保險費。隨后,寶山大隊將查處結果告知了投訴人龔某,龔某對此表示認可。
[案件分析]近年來,隨著《社會保險法》的頒布實施,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發展進入了法制化軌道,成了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有力武器。但在具體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仍然存在著漏繳、少繳社會保險費的問題。本案就屬于由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引發的投訴。對于繳納社會保險費而言,工資基數確認必不可少。按照有關規定,目前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工資基數應包含員工每月的所有工資性收入,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獎金、津貼、全勤獎等各類別,并非單指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或者工資單中顯示的基本工資一欄。本案中,根據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龔某所有工資性收入為每月10000元,并且在個人提供的銀行卡明細對賬單中清楚顯示交易金額為10000元,欄目為工資,而公司提供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基本工資3000元,并把龔某的工資做成3000元,其他部分辯稱為補貼,試圖以此為由少繳龔某的社會保險費。這是站不住腳的,因為補貼也屬于工資組成的一部分,況且銀行轉賬憑證上顯示的欄目確為工資,所以應當包含在工資基數內。
(項君晨,寶山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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