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楊師傅工作的單位因為經營不善破產倒閉了,而他本人也已經年近退休,自2012年以來他一直領取著失業保險金,心想等到了退休年齡就能領取養老金了。但沒想到,楊師傅于2014年12月因心臟病突發離開了人世,他的家屬前往戶籍所在地的社保中心辦理個人社會保險賬戶終止手續時,被告知失業人員死亡后,在本市社保中心只能領取到個人賬戶的儲存額部分。楊師傅的家屬覺得這不合理,在職期間死亡的人員可以通過用人單位在本市社保中心領到喪葬補助費,為何失業人員卻不行?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一、失業人員死亡,家屬繼承人亦可申請喪葬補助金。
其實,本市失業人員死亡的,其家屬繼承人也可以領取到喪葬補助金,但申領的部門不是區縣的社保中心。家屬可攜帶申請材料到失業人員戶籍所在地或辦理過居住地登記的街道、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申請手續。根據《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上海市失業保險實施細則〉的通知》(【滬勞保就發(1999)17號】)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以向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喪葬補助金、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金。喪葬補助金按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兩倍一次性發給。”但是,若失業人員因打架斗毆、參與違法活動死亡的,其家屬不能享受喪葬補助金和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金。
申請失業人員喪葬補助金獲得通過的,于次月15日后到銀行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申請時需要攜帶的材料一般有:(1)死亡失業人員的《勞動手冊》或《就業失業登記證》;(2)失業人員死亡證明或公安部門注銷戶口證明;(3)家屬與死亡失業人員的關系證明;(4)實名制銀行結算戶借記卡或存折;(5)死亡失業人員家屬書面申請;(6)死亡失業人員供養人符合被供養條件的證明;(7)《失業人員死亡后享受喪葬撫恤金審批表》。
二、失業死亡人員家屬繼承人還可申請的其他待遇。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因此,失業人員死亡的,其家屬繼承人也可以至戶籍所在地的區縣社保中心辦理個人養老保險賬戶終止手續,至戶籍所在地的醫保中心辦理醫療保險賬戶終止手續。此外,失業人員如果有需要供養的直系親屬,在失業人員死亡時仍符合被供養條件的,以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按以下辦法一次性給付撫恤金:供養一人的,給付6個月;供養兩人的,給付9個月;供養3人及以上的,給付12個月。申領撫恤金時,須提供被供養人符合被供養條件的證明。
辦理養老保險賬戶終止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的,一般需攜帶:(1)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復印件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注明死亡日期的戶籍注銷證明復印件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復印件;(2)有供養直系親屬的,需攜帶勞保關系資料(勞保卡)和供養直系親屬有效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3)申領人(家屬繼承人)有效身份證原件及正、反面復印件;(4)申領人(家屬繼承人)親屬關系證明材料,或其他證明申領人(家屬繼承人)身份的公證文書或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街道等一級組織出具的與終止人員的關系證明;(5)申領人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機構范圍內開立的實名制結算賬戶卡(折)復印件;(6)人戶分離人員需攜帶《本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居住登記申請(回執)》。
三、失業人員家屬繼承人不可重復申請喪葬補助金。
若失業人員發生見義勇為視同工傷(亡)的情形,那么他的家屬繼承人可能存在著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那么這時是否可以重復領取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失業人員“個人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
以本市2015年度數據來說,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的標準為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兩倍,即10902元;而本市工傷保險喪葬費標準為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六倍,即32706元。所以一般來說,如果發生同時符合的情形,不可重復享受,但可就高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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