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季先生問:今年5月1日,我加班,人事說,加班費是三份工資,但一份已包含在我原來的工資里了。單位到底該給我多少加班工資?
答:人事說法有誤。《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規定,企業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以本辦法第九條確定的計算基數,按以下標準支付加班工資:……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勞動部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規定,安排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應另外支付給勞動者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300%的工資。所以,單位應在你原有工資外再支付300%的日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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