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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親突亡繼母能獨占繼承父親的房產嗎?

    2018-05-18 20:40    發布者:張建偉    回復:0    瀏覽: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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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趙女士的父親和王女士經人介紹相識后再婚,成了趙女士的繼母,雙方辦理了婚前財產登記,趙女士的父親突然死亡,繼母王女士稱婚后財產,應當歸她一人所有。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趙女士:我父親是名退休干部,母親早亡。幾年前,經人介紹與王女士相識,為了兩人日后共同生活,我父親用自己全部的積蓄買了一套130平方米的房子并辦理了登記備案,還辦理了公證,他們兩個人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隨后兩人辦理了結婚登記,搬進了新家并拿到了房產證。

    今年7月份,我父親突發心臟病去世。我們姐妹倆均已成家。繼母認為房產證是婚后拿到的,房子應當是他們倆的共同財產。我父親去世后,房子應當歸她一人所有,我們姐妹沒有份。我們認為,房子是父親婚前購買的,該房屋應屬于父親的個人財產,跟繼母沒有關系,女兒才是繼承人。我們僵持不下,都無法說服對方。特向你咨詢,繼母能繼承我父親的房產嗎?

    張律師:

    根據你所介紹的情況簡答如下。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為夫妻一方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再根據《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不動產的物權歸屬和內容應當以登記為準,而房產證僅是對權利人享有不動產權屬的一種公示和確認,不能作為不動產權屬的根本依據。你父親在婚前交付房款并辦理了備案登記,應當以該備案登記來確定房屋所有權的取得時間,因此房子應當認定為你父親的婚前財產,歸你父親個人所有。現你父親已經亡故,他名下的房產就是遺產了。

    按照我國《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應當按照法定繼承,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父母、配偶、子女繼承,各繼承人間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本案中,你父親突然去世,沒留下遺囑,因此你父親的這套房子,應當作為他的遺產由其合法配偶和兩個女兒按照法定繼承的規定,以均等的份額來分割,任何一方想獨自占有全部房產都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如果,當年公證時說明夫妻之間互不繼承的,那么,按照有約定從約定的原則,配偶是沒有繼承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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