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企業派發網絡紅包繳納個稅國內已經有案例了,昨日有消息稱江蘇一家公司發放375萬元的微信紅包后,向地稅部門繳納了75萬元的個人所得稅。稅務專家稱,根據規定,企業發放網絡紅包適用目前個人所得稅的征收范圍。
“企業在微信上發放給員工的紅包到底應不應該交個稅?”日前,一則案例再次炒熱了這一話題。江蘇東臺一家公司參加某電視臺的綜藝節目,為了使得宣傳效果更好,現場發放了375萬元的微信紅包。回到東臺后,該企業向地稅部門繳納了75萬元的個人所得稅。
有媒體報道稱,7月底,國家稅務總局已發出《關于加強網絡紅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目前透露出來的部分規定顯示: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應當按照偶然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派發紅包的企業代扣代繳。
據了解,目前稅務部門并未更新到關于《通知》的相關信息。記者在市稅務局網站上看到,對于個人所得稅一欄的介紹是:根據目前個人所得稅的征收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都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比例稅率20%。
據了解,目前包括支付寶、微信等社交工具對于網絡紅包的設限金額并不低,以微信為例,單個紅包最高額甚至高達4999元。而關于納稅問題,騰訊相關負責人也曾公開表示,“騰訊的紅包活動是一個全民玩樂的產品,有大量企業一起參與其中。我們的游戲規則是,網民中獎的紅包需要繳納的稅,將由相關的企業代繳。”此外,“兩會”期間,騰訊CEO馬化騰提及此事時也認為B2C的紅包是需要納稅的,比如通過央視發的5個億紅包中有一個億是需要交稅的,也就是20%。
上海交通大學海外教育學院稅務教研組組長汪蔚青表示,個人紅包收入屬于偶然所得,稅率為20%。“原則上來說,企業做市場活動,隨機給客戶以貨幣、資產,這些都是需要由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汪蔚青認為,微信紅包只是其中一種特殊的形式,“法條明確了規則,當然也不可能具體到每一種形式。從理論上來說,企業有這個義務主動去為收受人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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