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案例:老葛有三個子女,妻子去世后他一人生活。2012年5月,老葛找保姆更某來照顧自己的生活,口頭約定老葛每月支付報酬2000元。老葛每月收入為6500元。自2012年7月起,更某保管并支配他的收入。每月扣除兩人生活支出,剩余全歸更某所有,老葛也不再支付報酬。幾年后,更某找律師草擬了一份遺贈扶養協議,并邀相熟的兩名保健品銷售員和老葛的兼職保姆馬某作為見證人。在保健品銷售員的協助下,老葛在協議上摁印,更某簽名。因更某委托,律師將簽協議的過程錄了下來。協議大致內容為:老葛將名下的房產遺贈給更某,由更某來負責老葛生、養、死、葬。更某在生活上照顧老葛,可支配他的工資,但重大醫療支出等費用,除報銷外首先用老葛除房子外的財產支出。如果老葛單方處置遺贈財產導致協議解除,更某有權要老葛退還已支付的扶養費(按每月6000元計算)。
協議簽訂后不久,患帕金森癥的老葛病情加重,臥床不起。2016年6月,老葛出現昏迷,但更某沒把他送醫,也沒通知他的子女。一周后,三子女探望父親后,才急忙將其送往醫院,發現父親患有大面積褥瘡。在老葛入院治療后,更某隨院照料,后轉院治療,更某不再照顧老葛。
2016年10月,老葛因病去世,子女辦理了他的喪事。一個月后,老葛的兒子以繼承的方式辦理了該房產的產權變更登記,并向更某發律師函,讓其搬離。更某不允,并起訴。
原告訴稱:其與被繼承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現被繼承人已死,遺贈協議生效,確認訴爭房屋歸其所有,繼承人協助辦理房屋轉移手續。
被告辯稱:該協議非其父真實意思表示,扶養費用均由其父支出,原告未付過費用。其父患帕金森癥,神智時常不清。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該協議是更某委托律師草擬制作的,而見證人則是保健品銷售員和兼職保姆馬某,這些人和更某有著利害關系。而從錄制的現場視頻來看,更某的律師向老葛宣讀協議內容,老葛本人沒有明確的自主意識表示只是簡單附和,他也沒在協議上簽字,所謂的手印還是他人幫忙摁下的。因此,法院對該遺贈扶養協議是否是老葛真實意思表示無法確認,同時對協議和視頻錄像的合法性關聯性不予采信。法院還認為,該協議約定的權利義務不對等,更某的具體扶養義務只有生養死葬概述,并無具體約定,而對老葛的義務設定明顯較多,且所有的扶養支出均是他的財產支付,同時排除了用遺贈房產支付扶養費用,限制了老葛的財產處分權。該協議于2016年1月簽訂,同年7月更某即不再照顧老葛。更某沒有履行約定的生養死葬義務,在老葛出現褥瘡和昏迷后未及時送醫,也沒有及時通知子女送醫,存在重大過錯。故認為更某和老葛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無效,遂判決,駁回更某要求確認房產歸其的訴求,并由她來承擔案子的訴訟費用。
律師析案:該案的典型意義是民事行為過程要合法,行為目的要真實,遵行誠實信用原則,虛假合同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以上均系律師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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