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2016年,市民王先生打算買房,此時,一家名叫茂群房地產中介的業務員告訴王先生,他們公司全權代理了一套位于黃浦區的性價比很高的公有住房,只要130萬元就可以買下這套房子的承租權。
很快,心動的王先生就向茂群公司支付了5萬元的定金和120萬元的房款。誰知,當王先生跟著茂群公司的業務員去和賣家黃女士簽訂正式合同時卻發現,正式合同中寫明的總價僅僅是86萬元。
王先生頓時感覺上了當,不過中介公司卻堅稱這套房屋承租權的價格就是130萬。為此,雙方鬧上了法庭,而且還從一審爭到了二審。茂群公司在一審中敗訴,被判退還多余的錢款,但茂群公司對此判決不服,提出了上訴。
茂群公司稱他們之所以將這套房屋以130萬元的價格轉讓,是因為在此之前他們已經和原承租人黃女士簽訂了《公有住房承租權轉讓定金合同》。所以,他們在這場交易中并不是中介方,而是房屋的受讓方,自然可以享有房屋的收益。不過,王先生對這樣的說法并不認可,因為從茂群公司與他簽訂的合同中落款全部為中介方。
上海市第二人民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二審審理,法院對茂群公司聲稱自己為受讓方的說法未予支持,同時指出茂群公司的行為屬于房產中介行業明令禁止的賺差價的違法行為。據此,二中院對本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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