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因為押金的歸屬問題,房東王先生與房客小尤在租賃期限屆滿后,陷入兩起訴訟中。小尤為發泄心中憤怒,直接在房東門上貼上“騙子”標簽。為此,王先生分別以財產損害以及名譽侵權為由,兩次將小尤送上民事被告席。日前,長寧區人民法院對這兩起案件進行了一審判決。
王先生說,他與小尤曾是房屋租賃關系。他向小尤出租位于中山西路某號804室房屋,因租賃期限屆滿,雙方于2017年10月15日辦理交接手續。此后雙方已無法律關系。小尤在一周后,將寫著“804王**是騙子”的A4紙貼在804室房門上,并于同年11月初在804室門上用記號筆涂鴉“房東還錢!!!”。王先生認為,小尤的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名譽權和財產權。為此,他將小尤告上法院,請求判令小尤向自己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并承擔更換房門的費用。
對此,小尤承認自己確實張貼“804王**是騙子”的紙張及涂鴉“房東還錢”字樣。但他堅持認為自己的行為并非無中生有,而是另有隱情,他不認可自己行為構成侵權。小尤說,他與王先生間存在房屋租賃合同的押金糾紛,在租賃合同到期后,自己已退房的情況下,王先生卻不愿將押金退還給自己。王先生只是單方就押金的返還和結算向自己發送微信予以說明,之后將自己的微信拉黑,并更換了手機號導致自己無法與他聯系,因此自己采取了張貼和涂鴉的行為。小尤認為,王先生扣除押金的理由不屬實,甚至在其子住在804房屋的情況下仍要求空置費。在小尤看來,王先生從一開始就想騙取押金,因此自己所述屬實,不構成侵權。
法院審理后查明,在雙方簽署《房屋租賃返還確認書》中,寫明返還該房屋時房屋內缺損的物品的修理及更換費用待定。王先生將租房押金的結算明細及余額等通過發送微信的形式告知被告,并寫明“……如對押金處置不滿,可訴至法院,我不再接待……”。法院認為,小尤在王先生的房屋房門上張貼使用不當言辭指責王先生為“騙子”的信息,該行為具有貶損王先生名譽的性質,具有過錯。即使雙方對租房押金的退還事宜存在爭議,小尤可循訴訟等正當途徑予以解決,小尤的方式過于激烈,存在不當。小尤雖主張其所稱的關于王先生騙取押金的行為是事實,但王先生在微信中已明確表示可訴至法院,所以法院對小尤的主張不予采納。小尤張貼紙張等行為具有一定的影響,客觀上使他人對王先生產生誤解,已造成王先生名譽受損,故法院確定小尤構成對王先生名譽的侵害,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王先生賠禮道歉。但他的行為對王先生未造成嚴重后果,因此對精神損害撫慰金不予支持。同時,法院認為門上的文字并未損害房門的使用功能和使用價值,故駁回了王先生房門更換的費用損失,酌定清除房門上文字的費用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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