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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政府公房征收中承租人不認可該怎么辦?

    2018-04-11 16:01    發布者:張建偉    回復:0    瀏覽: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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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2012年10月9日,某區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決定,木某承租的公房在征收范圍內。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2012年10月9日,某區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決定,木某承租的公房在征收范圍內。在安置補償協商過程中,征收單位向其提供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兩種方式選擇,因木某不認可《補償方案》,雙方在簽約期限內未達成補償協議。征收單位于2015年2月報請區府做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區府受理后,召集雙方進行調查與調解,但調解不成。經審查認定征收單位提出已結算差價的房屋產權調換的補充方案合法、適當,遂做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并發放至雙方,同時在基地予以張榜。木某不服提出行政復議,市府予以維持。木某仍然不服,遂起訴。

    原告訴稱:被告在法定期限內未做出涉案房屋征收補償決定,行政程序不當,請求撤銷征收補償決定。

    被告辯稱:涉案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準確,其于法定期限內做出被拆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程序并無不當,請求維持。

    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征收單位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報請區府做出補償決定。區府受理后,核實相關材料,召開調查會,在調解未成的情況下,在法定的期限內做出被拆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程序合法。依據原告租用公房面積結合評估單價確定貨幣補償金額、補貼款等,并安排房源安置給原告戶,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權益,安置方案并無不當。被征收房屋與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被申請復核。后征詢原告意見,原告表示拒絕。被告在協商過程中向原告提供貨幣補償、房屋產權調換兩種方式選擇,因原告不認可《補償方案》,致使雙方在簽約期限內未達成補償協議。據此,原告的訴求缺乏依據。市府在規定期限內做出行政復議決定,事實清楚、適法正確、程序合法。遂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請。

    律師論案:分析此案,有三點值得大家關注:一,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審判中,堅持對于行政行為合法性進行審查,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依法履行行政職責。二,法院從被告行政行為、職權、程序、實體認定合法性等多個方面進行審查,在確定原告的實體權益已經得到保障的情況下,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訟。三,有必要提醒大家,不認可合理的方案、對合理提議不加理睬等,最終可能會喪失原本合法可以取得的利益。

    (以上均系律師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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