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2015年7月1日,小董大學畢業后到某機械廠工作,簽訂了1年勞動合同。2016年7月1日,小董勞動合同期滿后,到某食品店工作,月工資5000元。2018年4月1日,因患重病,請病假一個月。
某食品店應當如何支付他2018年4月份病假期間的工資呢?
說到病假工資的計算,本市規定:1、員工患病六個月以內的病假工資:連續工齡不滿兩年者,病假工資為前述計算基數的60%;連續工齡滿兩年不滿四年者,病假工資為前述計算基數的70%;連續工齡滿四年不滿六年者,病假工資為前述計算基數的80%;連續工齡滿六年不滿八年者,病假工資為前述計算基數的90%;連續工齡滿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資為前述計算基數的100%。
根據相關規定,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連續工齡不滿一年者,疾病救濟費為前述計算基數的40%;連續工齡滿一年不滿三年者,疾病救濟費前述計算基數的50%;連續工齡滿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濟費前述計算基數的60%。
有人問:以上規定中的“連續工齡”是指職工“本單位連續工齡”還是指“累計工齡”?小董的“連續工齡”到底應當如何計算呢?
關注一:什么是“連續工作時間”
所謂“連續工齡”就是“連續工作時間”,既不是“本單位連續工作時間”,也不是“累計工作時間”。
計算病假的“連續工齡”與帶薪年休假規定中的“連續工作時間”的概念有相同之處,既包括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的情形,也包括職工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的情形。但是不同用人單位之間工作時間中斷了,就不是連續工作時間了。
前面案例中,小董從某機械廠跳槽到某食品公司,工作時間沒有中斷過,所以“連續工齡”應從2015年7月1日起計算。根據規定,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連續病假在六個月以內,病假系數為0.7。按照這個標準,小董的病假工資為5000元的70%,也就是3500元。
除了計算病假工資要用到“連續工齡”,確定享受帶薪年休假條件也會用到“連續工作時間”。《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復函》(人社廳函[2009]149號),《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中的“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既包括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
需要注意,這里的“連續工作一年以上”指的是享受年休假的資格,即職工不間斷地工作滿12個月以上。就是說只有“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職工,才有權享受年休假,至于能夠享受多少天,則是另一回事。
關注二:什么是“累計工作時間”
所謂“累計工作時間”,一般包括職工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從事全日制工作期間,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可以計算為工齡的期間(視同工作期間)。
經常用到“累計工作時間”的有確定帶薪年休假的天數。《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人保部復函明確:職工的累計工作時間可以根據檔案記載、單位繳納社保費記錄、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確定。這里的“連續工作一年以上”指的是享受年休假的資格,即職工不間斷地工作滿12個月以上。至于全年休假天數,在職工符合了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條件的前提下,再看“本人累計工作年限”,這指的是享受年休假的標準,即累計工作滿12個月以上。
實踐中還會遇到一個問題,即“跨界”職工年休假天數如何確定。如某職工至2017年7月1日累計工作時間滿10年,他當年應享受的年休假天數到底是5天還是10天呢?
第一種辦法是分段折算。計算公式為:臨界日前應休假天數÷365天×臨界日前日歷天數+臨界日后應休假天數÷365天×臨界日后日歷天數。如前例職工2017年7月1日前日歷天數為181天,后日歷天數為184天,按照以上公式計算,他在當年應休假7天(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第二種辦法如浙江省規定:“計算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的截止日,應以職工正式開始休假的前一日為準。”原人保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也規定:“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后,從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即前例職工在2017年7月1日前休假的,標準是5天,在2017年7月1日后休假的,標準是10天。
第三種辦法是“從嚴掌握”,即企業規定此類情況下2017年休假標準是5天,因為法律沒有明確的,按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
第四種辦法是“從寬掌握”,即企業規定此類情況下2017年休假標準是10天,當然對于職工來說最好不過。
對于企業來說,到底執行以上哪種辦法,具體依據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關注三:什么是“本單位連續工作時間”
所謂“本單位連續工作時間”亦稱“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保持勞動關系的時間。經常用到“本單位連續工作時間”的有簽訂無固定勞動合同的條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需注意,這里的“連續工作滿十年”,既包含201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也包括2018年1月1日之后,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另外,經濟補償的年限也是按本單位連續工齡計算。《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至于“轉換身份職工”經濟補償的年限如何計算,首先要看“轉換身份”是否屬于“非因本人原因”。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五條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與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新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請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其次,要看“轉換身份”時是否享受過經濟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的相關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還有一個用到“本單位連續工作時間”的地方就是確定員工醫療期標準。按原勞動部規定,醫療期是指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時,雖然其不能上班工作,但用人單位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還要給予法定的病假待遇,這個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就是醫療期。如上海規定的醫療期根據職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計算,標準為3-24個月,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第一年,醫療期為3個月,以后工作每滿1年,醫療期增加一個月,但不超過24個月。請注意,所謂“以后工作每滿1年”,指的是第二年以后每滿一年,也即從第三年開始醫療期增加一個月。這個計算辦法可用N+2的公式表示,其中N表示已滿的本單位工作年限。
關注四:什么是“連續病假時間”
關于病假工資的計算,除了“連續工齡”的概念外,還有一個“連續病假”的概念。本文開頭說到,員工患病六個月以內的病假工資與員工患病六個月以上疾病救濟費標準是不一樣的。
需注意,這里的員工患病六個月指的是連續請病假六個月,當中未曾中斷過。如果中斷過病假了,就要清零后重新計算連續病假是否滿六個月。這與計算員工請病假的醫療期是否滿一個月是不一樣的。計算職工請病假的醫療期是否滿一個月,連續病假的可以按自然月計算(不剔除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累計病假的也可以按20.83天計算(剔除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即剔除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后,累計請病假滿20.83天,就算醫療期滿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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