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讀者小胡來信咨詢:我最近被單位辭退了,說我違紀,但我認為這完全是無中生有,現準備通過仲裁討個說法。但在計算賠償金時,我有點搞不清楚,聽說賠償金的計算跟補償金是一樣的,那這兩者到底有何區別呢?賠償金的支付有哪些規定呢?麻煩你介紹一下。謝謝!
老馬同志:《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既然賠償金是按補償金的標準計算的,由此有人認為賠償金與補償金是一樣的,其實這是誤解。
第一,經濟補償金的支付。經濟補償金是指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按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二,賠償金的支付。用人單位依法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一般只需按照法律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即可,但如果單位是違法與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那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則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即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三,補償金與賠償金不可兼得。賠償金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已經不能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的金額。也就說,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賠償金,關鍵要看與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否合法,只有違法的才需要支付賠償金。需要指出的是,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也就是說,補償金與賠償金不可兼得。但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賠償金的計算年限是自用工之日起計算,不像勞動合同終止的補償金,是從《勞動合同法》開始施行的2008年起算的。盡管這一“溯及力”在理論上或有爭議,但現實中就是這樣操作的。所以作為用人單位,在解除員工勞動合同時,尤其涉及人數眾多時,一定要持十分謹慎的態度,依法依規,千萬不能不感情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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