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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婚夫婦拆遷安置房離婚后是否屬共同財產(chǎn)?

    2018-04-04 17:33    發(fā)布者:張建偉    回復:0    瀏覽: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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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ongMingS.COM崇明網(wǎng)訊 路某與許某系再婚夫婦。路某原系國有企業(yè)的職工,在與許某結婚后,辦理了公有住房的購買手續(xù)。不久,取得了該房屋的產(chǎn)權證并居住在內(nèi)。

    ChongMingS.COM崇明網(wǎng)訊 路某與許某系再婚夫婦。路某原系國有企業(yè)的職工,在與許某結婚后,辦理了公有住房的購買手續(xù)。不久,取得了該房屋的產(chǎn)權證并居住在內(nèi)。

    2011年,該居住的公有售后住房拆遷,夫妻倆獲得房屋被拆遷房屋補償金,后在安置小區(qū)購進安置房一套。2016年初,許某因雙方感情不和,提出離婚訴訟,在庭審中,許某認為該套房子是在婚姻存續(xù)期間取得,購買該房屋的房款,有一部分系其個人被拆遷安置費,因此產(chǎn)權應屬于夫妻雙方共有。路某則認為那套公有住房是其在國企工作多年取得的福利,該福利的形成在婚前,系婚前財產(chǎn)。因此,因婚前住房拆遷拿到的安置房應屬于婚前財產(chǎn)。故應該屬于其的個人財產(chǎn)。

    法院判決: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原公有住房雖為路某工作單位分配的房屋,但對于房改房的權屬認定,應當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再依據(jù)第十九條規(guī)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chǎn)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因此,房改是在路某與許某婚姻關系的存續(xù)期間,故應該認定該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chǎn)。但考慮到該房屋的來源及貢獻的大小,在分割時由法院予以酌定。法院判決,許某取得45%的房屋產(chǎn)權比例。

    律師析案: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購買的房屋,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但如果在婚姻存續(xù)期間,一方用個人財產(chǎn)購買的是否屬于共同財產(chǎn)?應當根據(jù)約定。如無約定,那么就要看具體財產(chǎn)形成的情況來定。在本案中,原、被告將已取得的公租房通過售賣已經(jīng)轉化為私房,由于在婚姻存續(xù)期間,在未確定財產(chǎn)各自所有的情況下,該房屋屬于共同共有的性質(zhì)。他們又通過拆遷補償款共同購買了安置房,無疑該房屋系共同共有房屋。因此,無論從所有權取得時間上,還是從房屋取得福利性質(zhì)上,或是從房屋的演變過程中都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只是在實際分割時,應當適當考慮取得房屋的貢獻大小予以分割。由此可見,本案中的路某僅因其在國有企業(yè)分得房屋,通過公轉私在其名下就認為該房屋屬于其個人婚前財產(chǎn),而后以此為前提,認為安置的房屋也歸其所有,顯然是錯誤的。

    (以上均系律師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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