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孫女士2014年7月發生工傷,導致手指骨折,后又經歷工傷復發手指截肢。其老公反映,經歷近四年的波折,工傷治療費用單位一分錢也沒有報銷,單位還以合同到期為由,終止了孫女士的勞動關系。而單位則稱法律規定內的待遇會如數支付,問題是該勞動者一直不提供報銷單據憑證導致無法報銷,并且,這位職工遲遲不肯配合做工傷等級鑒定。那么,雙方的說法誰是誰非呢?
職工自述:工作時手指被壓骨折
近期,40多歲操作女工孫成梅的丈夫張國友帶著相關材料,來到勞動報投訴。孫成梅自2005年經勞務公司派遣,到上海一家載重輪胎分公司做工。2013年,又與幫友勞務公司簽訂派遣合同,繼續在該輪胎公司車間從事操作工工作,社保由用人單位繳納。張國友描述妻子工作內容是,鋼絲由機器繞成圈,過程中需要手扶著操作。2014年7月的一天,妻子在上中班的時候突發情況。中班時間為下午3點多到晚上11點多,在晚上10點多的時候,孫成梅在纏繞鋼絲圈時被纏繞導輥碰傷左手。事故發生后,廠里的人馬上把她送到了市級醫院看病治療,后又去了另一家市級醫院,被診斷為左食指外傷、末節骨折。2014年8月,幫友公司帶著孫成梅向閔行區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被認定為工傷。
2015年10月13日,閔行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初次(復查)鑒定結論書,傷殘情況:左食指外傷、末節骨折。鑒定結論為因工致殘程度十級。孫成梅在12月11日,又到上海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再次鑒定。經鑒定后,出具了結論書,該份結論書中寫道,“因工致殘程度仍為十級。但是傷殘情況則為:左食指外傷致末節骨折;行清創縫合;現左食指局部壓痛,遠側指間關節屈曲度受限?!睆垏颜J為,第二次鑒定結果說明,妻子手還沒有好,病情在發展中。此后,孫女士仍在家中養傷,每個月定期把病假單按時交到廠里。
等級鑒定后又工傷復發
張國友反映,妻子手指上的傷一直疼痛。2016年1月前后,他陪同妻子來到一家著名市級醫院檢查,醫生診斷為左側左手指外傷后神經瘤,通過指神經探查術將神經瘤切除。之后,孫成梅又來到閔行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工傷復發。2016年1月14日,經醫療專家檢查,閔行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發出工傷復發確認書,孫成梅2015年10月13日發生的傷(?。┣閷儆诠麖桶l。
在左食指神經瘤切除后的3個多月后,張國友說,他發現妻子手指變得很細,像是萎縮了。于是,再次來到那家著名市級醫院,又被診斷為神經瘤復發,左食指中、遠節萎縮,X線指骨骨不連。于是繼續住院治療,并進行了左食指截肢術,手術后一直在家休養。2016年10月前后,孫成梅覺得總休息不上班也不合適,想跟單位協商一下,調個崗位,哪怕做做后勤,打掃一下衛生也行,然后一邊上班一邊治療。于是她分別給用工單位和用人單位寄了兩封信,要求安排崗位回廠上班。
張國友還反映:妻子發生工傷之后,直到2015年2月,月工資還是正常發放近4100元。然而,2015年3月起,直到2016年3月,月工資就只發1600多元。期間,他幾次替妻子向市勞動監察總隊舉報用工單位,陸續舉報了四五次。每次舉報后,用工單位會補上一些。期間,2016年4月份的時候,用工單位發布了停產公告:廠里全面停止生產,員工暫時在家休息。期間,原在崗人員按本人正常出勤的待遇計發。孫成梅的工資在2016年4月至11月足額發放了幾個月后,就又只發1600元/月左右了。
醫藥費沒報合同也終止了
張國友回憶,2016年10月,他陪同妻子曾去主動申請工傷鑒定,但是因為鑒定部門說傷勢仍在發展中,醫學上不能鑒定;同年11月份單位也去了一次,得到的答案是一樣的。他說,2017年7月前后,他又帶著妻子去申請鑒定,鑒定專家發現妻子整個左手都有些萎縮,讓寫個材料申請繼續治療。目前妻子截肢后的手指都還是腫脹疼痛的,前幾個月還在檢查治療。
2017年12月27日,孫成梅收到幫友勞務服務有限公司的“告知書”,通知其在當月31日前辦理合同到期終止手續。告知書中稱,孫成梅在發生工傷事故后,經過3年多的治療已告一段落,依據閔行勞動保障部門核準的工傷醫療期(包括工傷復發醫療期)已經結束,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享受的醫療期于2017年12月也已結束。2015年1月及4月幫友公司告知勞動合同已經到期,公司不再續簽,考慮到工傷事故原勞動合同延續至工傷鑒定及法定醫療期結束。
自2017年11月之后,孫成梅的工資就停發了,但幫友勞務公司仍在為其繳納社保。張國友說:收到“告知書”后就跟單位聯系,妻子工傷還沒有好,還在治療過程中,單位是不應該解除勞動合同的,所以不同意解除。他還拿著一沓醫院的單據發票表示,自從妻子遭遇工傷再到復發,治療過程中自費部分花了25000多元,用人單位不肯幫助報銷任何費用,連工傷發生后的急診費都是自己出的。單位發工資的時候還能勉強支付,現在妻子的工資也停發了,自己打零工沒什么收入,
生活很困難。今年1月31日,孫成梅向江川街道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要求上海幫友勞動服務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月期間的工資,報銷醫藥費25000元,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雙方經調解無法達成一致。
單位回應:治療費用會幫職工全部報銷
記者找到用工單位和用人單位了解情況。用工單位的高先生表示比較了解情況,勞務公司的喬老板也做了相應解釋。兩人反映,職工工傷后,只要把醫院住院單交給勞務公司,公司是會報銷的??蔀槭裁磳O成梅這么多錢一直沒報?高先生說,她工傷復發后的兩次手術,企業都是不知道的,每次都是手術后才通知單位。孫成梅受傷至今,沒有將相關單據憑證交給公司,導致公司沒辦法幫其報銷。勞務單位表示,之前該員工因為說沒錢看病,公司還借過三千塊錢給她。
單位表示,如果勞動者工傷后正常治療,只要有正規醫院治療發票單據,符合工傷報銷部分會幫其報銷,無法走工傷報銷程序的,單位也會幫其支付。如果勞動者對單位先收走發票不放心,公司甚至可以收到多少發票,打一個收條,不用等到工傷保險全部報完,先行墊付給勞動者。
合同終止合法待遇一樣不會少
勞務公司表示,2015年1月份,單位曾告知孫成梅,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考慮到工傷沒有痊愈,合同順延至工傷結束。到了2015年8月份,單位認為經過一年多治療,勞動者應該去相關部門做工傷鑒定。此后經過鑒定,有了傷殘等級十級的結果。單位認為,有了鑒定結果,該員工理應把治療單據交給單位辦理各種報銷,辦理合同終止手續,并領取相應的工傷賠償等。但是員工一直不愿意辦理,說手還要治療。孫成梅申請延長工傷治療期限,然而鑒定部門并沒有批準。單位稱,關于工資問題也咨詢過勞動監察部門,什么時候是停工留薪工資,什么時間是病假工資都按照規定執行。單位也曾指出過,孫成梅病假單有問題,內容都是重復的。到醫院掛個號,然后讓醫生開病假單。單位覺得是不妥的,工傷醫療期是給治療用的。
單位表示,2016年10月,孫成梅又寄信稱要上班。單位認為既然能上班了,那她手指理應就好了,就叫她去做鑒定,再來辦合同到期不再續簽手續,是孫成梅不愿意做鑒定。單位認為,她不配合做鑒定,考慮到仍在交病假單,就讓她享受了病假待遇,繼續支付病假工資。一直到2017年10月份,此時距工傷復發又滿兩年了,單位又讓孫成梅去做鑒定,勞動者依然不肯去。單位認為,如果鑒定部門認為不符合鑒定條件,應該是延長還是繼續治療,應該有情況說明的,不能說勞動者自己認為手指沒好就一直拖著。
用工單位和用人單位均表示,在法定范圍內,報銷工傷醫藥費、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經濟補償金等都會如數支付。甚至考慮到該員工家庭條件和現實困難,還可以適當多給一些補償。雙方都要有誠意,共同討論解決方案。不能一旦發生工傷,就有單位養一輩子的思想。同時單位也建議勞動者通過法律途徑,如申請勞動仲裁來實現其合法權益。
記者調查:工傷鑒定國家有相應規定
上海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相關工作人員表示,在工傷范疇內沒有“工傷醫療期”這樣一個說法,應該稱之為“工傷停工留薪期”。根據《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停工留薪期待遇)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具體期限根據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傷病情診斷意見確定。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人員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人員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經區勞鑒委確認為工傷復發的,重新進入停工留薪期,和初次停工留薪期的規則是完全一樣的。
員工上班后,或者勞動能力鑒定結束后,停工留薪期自動終止。區勞鑒委會出具的《延長停工留薪期確認書》會載明需要延長的時間期限。如果傷者傷情尚未穩定,是不適宜做勞動能力鑒定的;但是傷情已經穩定,卻不配合鑒定的,單位可以停止其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根據《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四十七條(待遇停止)工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三)拒絕治療的。
當然是否穩定可能各有說辭,在申請完鑒定后,區勞鑒委專家會判斷傷者是否適宜做鑒定。24個月是停工留薪期的最長期限,如果期滿傷情仍舊處于不穩定狀態,這個不穩定的狀態某種意義上來講可認為是其長期的狀態了。專家提醒,工傷認定有1年的時效,但是工傷鑒定沒有時效,只有傷情相對穩定才可以做。例如,員工受了輕微傷,認定結束后就上班一直沒有做鑒定,四五年后要離職時,仍舊可以做鑒定,這個就是鑒定沒有時效性的體現。
專家觀點:用人單位應支付工傷待遇
關于工傷待遇和賠償問題,上海陽光卓眾律師事務所邱海珍律師認為,勞動者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后,經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認定工傷,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具體傷殘等級后,可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及《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確定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本案中,孫成梅已被閔行區人社局認定為工傷,并經閔行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構成十級傷殘。相應的,孫成梅因治療工傷而產生的醫療費、康復費、住院伙食費補助、治療期間繼續發放的工資及相當于其本人7個月工資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均為其享受的工傷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同時規定,如用人單位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相應工傷保險待遇。由此可見,符合工傷保險報銷目錄和限價內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全額支付;對于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醫療費部分,沒有相關規定,實踐中多由用人單位承擔。
工傷復發后仍享受工傷待遇
邱海珍認為,關于工傷職工工資發放的問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由此可見,工傷及工傷復發期間,勞動者的工傷待遇一致,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依法處理。
合同的續簽為雙向選擇
公司的做法涉及勞動合同逾期終止的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邱海珍律師認為,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該規定對工傷職工作了例外處理。本案中,孫成梅因工傷致殘并鑒定為傷殘十級,其勞動合同期滿并不因相應情形消失而終止。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孫成梅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及幫友公司須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待遇。
另外,合同的續簽如不存在法定必須續簽的情形,如《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或《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即勞動者工傷致殘經鑒定傷殘等級為一級至四級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領取相應標準的傷殘津貼的情形;合同的續簽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向選擇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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