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案例:老林有一套11平方米的公租房,該房內有子、媳、孫及自己4人的戶口。老伴戶口在農村,屬于農業戶口。2015年3月3日,區府做出區府房征(2015)1號房屋征收決定,老林承租的房屋在該征收決定的征收范圍內。在征收的過程中,老林一家未被認定為困難戶,老林不服遂起訴。
原告訴稱:原告承租的房屋在被征收地塊內,被告對原告居住困難人口認定不符合客觀事實,導致原告在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中未被認定為困難戶。原告認為,在被征收房屋內在冊戶口4人,另一人雖無戶口因系夫妻關系應作為同住人,應被認定為居住困難人口。故原告要求確認《征收補充協議》中第六條“乙方不符合居住困難戶的條件”的條款無效。
被告辯稱:房屋補償協議合法有效,原告戶不享有居住困難保障補貼的條件符合客觀實際和政策規定,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第三人(房屋征收服務事務所有限公司)稱:協議簽訂前,工作人員已經告知原告,該戶經審查是不享受居住困難保障補貼的,原告認可后簽訂補償協議。事后,原告又提出異議,住房保障機構出具書面認定結果,確認該戶居住困難人員為0。因此,原告主張征收補償協議中第六條無效是沒有依據的。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請。
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3月3日,區府發出房屋征收決定,原告承租的房屋在該征收決定的征收范圍內。該戶在冊人口為4人。同年5月3日,原告委托其子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5月13日,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塊簽約率達85%以上,該地塊簽訂的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已生效。此后,原告將房屋移交被告拆除,并辦理了訂房手續。
另查明,房屋征收時,原告的兒子、兒媳作為產權登記的權利人,共有浦東新區房屋一套,產權建筑面積為45平方米。該房屋原為其兒媳承租,系公租房售后產權房。原告之妻以舊房已屬危房,共有居住人員5人為由,申請宅基地建房,占地60平方米。2015年9月18日街道居住困難戶認定工作小組出具居住困難認定結果單,認定原告戶居住困難人員為0。法院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律師析案:在該案中,老林錯誤認為一家人的戶口擠在11平方米的屋內就是困難戶了,未慮及其子、媳在外的公租房售后產權房。老林一戶不是困難戶,故法院有如是的判決。
(以上均系律師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網友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