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老荀在工作中長期接觸含石棉等有毒物質,累計接塵二十多年。2014年7月,老荀因腹部疼痛就醫治療,經醫院診斷為左肺上葉惡性腫瘤。2014年8月,老荀被所在地職業病防治研究院診斷為職業病肺癌。2014年10月,老荀又被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同年12月,老荀前往所在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工傷傷殘等級鑒定,最終鑒定為工傷二級。同月,老荀至當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了二級工傷的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待遇的申領手續。但至2015年4月,老荀的病情愈發嚴重,最終因職業病肺癌在醫院搶救無效死亡。近親屬認為,老荀的過世是工傷導致的,因此應當享受工傷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于是來到了當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認為,老荀已經進行了工傷等級鑒定,并申領了相關的工傷待遇,其工傷處理程序已經終結,不屬于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情形,不符合領取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法定條件,拒絕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在這個問題上,勞動者的家屬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生了不一致的理解,于是老荀的家屬們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家屬是否有權利享受一次性工傷補助金呢?筆者借本文來為廣大讀者朋友們做一個分析。
一、停工留薪期內因工死亡,近親屬可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其中特別要強調的就是,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即全部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這種情況下,傷殘職工的死亡結果并非在工傷后馬上發生,但卻與工傷有著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因此在停工留薪期內發生因工傷原因死亡的,近親屬同樣享受因工死亡的所有待遇。
二、停工留薪期應當依法確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停工留薪期的具體期限在認定上可以遵循三個方面:(1)根據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傷病情診斷意見,結合傷殘職工病情來確定;(2)一般不得超過12個月;(3)經過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在不超過12個月的范圍內進行延長。
通常情況下,停工留薪期的結束可以把勞動者“病情穩定而進行傷殘等級鑒定”作為標志。但是,在法律上并未把傷殘鑒定作為停工留薪期結束的標志。凡是符合前述三個判斷標準的,均有可能在停工留薪期之內。
從本文前述案例來看,最終所在地人民法院對本案做出終審行政判決,要求所在地社保中心向老荀的近親屬一次性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但需要抵扣已累計支付的二級傷殘的傷殘津貼和已支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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