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崇明法院昨天通報近五年消費糾紛審判情況,消費商品的范圍不斷延伸、商品標的日趨“大額化”成為案件一大特點。
近五年,崇明法院共審結消費者維權民事糾紛157件。崇明法院民一庭庭長顧碩告訴記者,在消費糾紛類案件中,商品的范疇從傳統日用商品逐漸延伸至汽車、商品房、金融消費等領域,商品房消費糾紛主要涉及有侵犯消費者知情權、房地產商惡意欺詐、房地產商不按合同履行義務等。
在一起涉房屋質量問題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中,原告黃某與被告上海某置業有限公司簽訂了預售合同,約定了房屋單價、總價,交房時間為2013年5月20日,以及逾期交房違約金為已付房款的日萬分之二。其后,原告付清了全部購房款。2013年5月20日,在驗房過程中,原告發現房屋北側屋頂有滲水痕跡,8樓露臺有裂縫,門窗存在質量問題,故未領取房屋鑰匙。原告三次驗房但發現房屋質量問題并未得到徹底解決,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
崇明法院組織鑒定后認定,逾期交房的原因是房屋主體結構存在質量問題,過錯在于被告,依法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2014年7月7日止按原告已付總款的日萬分之二計算的違約金。
法官提示消費者,商品房質量問題按性質和嚴重程度可分為房屋的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影響正常使用的嚴重質量問題和其他一般質量問題三種情況。對于前兩種質量問題,已經影響到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購房者依法享有拒絕交付的權利,也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權。房屋在交付時存在一般質量問題的,購房者以此為由拒絕接收房屋,不宜認定為開發商逾期交房。購房者要求開發商承擔逾期交房違約責任的,一般不予支持,但開發商應當承擔修復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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