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老李來信咨詢:我朋友當年嫁給我們村上的一個刑滿釋放人員。該人長期在外,父母均已亡故。故在其刑滿回村時房無一間,地無一壟。為安頓其生活,村里給其造了兩間平房。錢由村里借出,然后要求他逐步歸還。我朋友與他結婚并與其一起還清了造房的借款。去年,她丈夫患病亡故,無子女。而她系外地戶口,還未轉上來。日前,她丈夫的外甥要趕她出門,認為該房屋是村里給其舅舅造的,應當屬于其舅舅的婚前財產,故與我朋友沒有關系,房子應當由其繼承。我代朋友問一下:外甥可以繼承這房子嗎?理由是什么?請求書面回答,以免訴訟。
張律師回復:
據你陳述情況簡答如下:首先,婚前財產指的是在結婚之前已經購置或建造的房屋,并且系一方獨立出資的房屋。如婚后加入還貸的,有加名字的,參與抵押還貸的等等,此時的財產已經轉變為共有了。
其次,婚前財產的分割僅限于雙方離婚時適用,即在離婚的男女雙方分割財產時應當區分婚前或婚后財產。作為你所陳述的情況是女方歸還了村里的貸款,并且兩人已經結婚。那么,該房屋應當屬于共同共有財產。現在男方已亡故,那么男方的一半進入繼承程序。
根據《繼承法》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你的這位朋友是死者的配偶當然是第一繼承人,并且根據你的敘述,應該是唯一的繼承人。她丈夫的外甥除非在其舅舅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且其母親已經不在的情況下才有機會代位繼承。否則,無論怎么也不會輪到外甥繼承。
其外甥如進行訴訟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欲趕走你朋友的行為是沒有依據的。
(以上均系律師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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