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今天來調解的是一對父女。因父親最近找了個女友,女兒認為這個女友不靠譜,讓我們勸勸老爸,放棄與這位女士交往。
女兒信不過父親的新女友
父親的一生很坎坷,在女兒一歲那年,妻子就因病去世,怕女兒受委屈,父親沒有再娶,一人把女兒拉扯大。由于女兒長大,很多事情父親不便處理,女兒9歲那年,經人介紹父親重新組織了家庭。但幾年后,繼母卻以性格不合為由在法院與父親離了婚。之后,浦東老宅動遷,父女倆與祖母一起分得兩套房子。不久,女兒結婚成家,因放不下父親和祖母,女兒把動遷所分的新房出租,在自己的婚房附近借了一套房屋,讓父親和祖母居住,便于日常照料。
女兒出嫁后,父親頗有失落感,之后,父親與一位東北女子相識。兩人一見如故,很快墜入愛河。父親平時不善料理,工資卡都是由女兒保管,需要花費時向女兒要。父親在動遷時分得一筆近20萬的錢款,存折也是由女兒藏著。動遷分得的兩套房子,按照父女倆原先商定的意見,一套寫父親的名字,一套寫女兒與祖母的名字。但自從父親交上女友后,便向女兒提出工資卡和存折要自己保管,動遷所分的兩套新房都要有父親的名字,而且現在就要搬進去住。對父親的要求女兒自然不允,認為是那位東北女子在使壞,想侵吞父親的財產。于是父女倆一起來,要求解決矛盾。
女兒有干涉婚姻自由之嫌
調解時,父親談起與這位東北女子的交往時一臉的幸福感。而女兒卻提出種種猜疑,雖然表示不干涉父親的再婚,但必須按照自己的意愿處理婚前財產后再談婚事。一是不允許他們入住動遷房,在女兒租賃的房屋內居住;二是父親的工資卡、存折仍由女兒保管。三是兩套動遷房都要寫上女兒的名字。
我們找到了這位東北女子,她的表態倒也得體,言明看重的是父親的為人而非財產,愿意與父親相伴到老,如果女兒不放心可以進行財產公證。
我首先告訴女兒《婚姻法》明確規定,婚姻自由,任何第三方不得干涉。女兒口頭上表示支持父親再婚,實際上是在干涉父親的婚姻,這是不對的。
鑒于父親與女友相識的時間不長,我提了四點調解意見:第一、工資卡是政府給退休人員的經濟保障,女兒應該把工資卡交予父親自己保管;第二、存折可以在征得父親的同意,暫時由女兒保管,但父親需要使用時,女兒不得拒絕,否則交予父親保管;第三、動遷房是女兒、父親、祖母三人的名份,女兒不得侵占父親的合法權益,可以在雙方意見統一的情況下,父親獲得其中一間房屋的所有權,產權證可以把父親、女兒名字同時寫上。第四、鑒于目前動遷房出租還沒有到期,不便中途違約,待租期滿后,讓父親入住,女兒不得刁難。雙方均同意我的意見,而且女兒表示在出租房未到期期間,她讓祖母搬到自己的住處,讓父親單獨居住。父女倆在調解協議書上簽了字,最后父親擁抱了女兒,兩人破涕為笑。
調解員律師點評:老年人再婚時應重視財產保護
近年來,關于子女因財產問題而干涉老年人再婚的事件比比皆是。本次糾紛也是因女兒干涉父親再婚而引起的,女兒主要是擔心父親的女友結婚不是因為父親這個人,而是為了侵吞父親的財產。通過調解員入情于理的調解意見,在化解了女兒心結的同時,也讓父親感受到了女兒對自己的愛,更重要的是讓父親有了自我保護意識,最終父女間不再有矛盾隔閡,彌漫著滿滿的親情。
這里我主要說一下,其實關于老年人的再婚問題,若處理不好相關的財產問題,不僅老年人與子女間有矛盾,更有甚者會讓老年人間產生矛盾,帶給老年人的不僅是財產上的損失,還會有精神上的打擊。為了避免這個問題,我建議不光是針對本次糾紛的個案,還有其他類似事件,老年人再婚首要就是處理好雙方的財產問題。
《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作為老年再婚夫妻,由于之前都有子女,一般也會有自己的婚前財產,因此再婚不僅僅是夫妻兩人的事,而且是兩個家庭的事,涉及到《婚姻法》、《繼承法》等規定,若夫妻雙方在婚前或婚后對雙方的財產歸屬做一個明確的書面約定,那么就可以解決困擾雙方家庭的財產問題。如此,就不會讓一方子女覺得對方有侵占財產的意圖,同時對老年人的自有財產也是一種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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