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2月1日,人社部、財政部聯合印發的《企業年金辦法》正式實施。這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建立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大力發展企業年金要求的具體舉措,是在我國社會保障制度不斷健全和企業年金市場持續發展的基礎上,對2004年《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的修訂和完善。
企業年金是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通過集體協商自主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企業年金基金實行完全積累,為每個參加企業年金的職工建立個人賬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資運營。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并入企業年金基金。
我們國家養老保險制度是一個“三支柱”的體系,第一個是基本養老保險,第二個是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第三個是個人儲蓄型養老保險和商業養老保險。
全國已經有8萬多戶企業建立了企業年金,參加職工人數達到了2300多萬人。企業建立企業年金,有利于完善職工薪酬體系,展現企業良好文化、增強人才吸引力、穩定職工隊伍。職工參加企業年金,有利于在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另外增加一份養老積累,進一步提高退休后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質量。
以下案例盡管發生在《企業年金試行辦法》施行期間,但是對于我們理解《企業年金辦法》也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關注一
企業年金的覆蓋范圍
【案例回放】上海天育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及盧灣體育中心一直實行兩塊牌子、一套班子的運作模式。1999年1月,朱某進入上海市盧灣體育場工作,并簽訂聘用合同。2009年2月及2010年10月,上海天育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及盧灣體育中心均發出“行政領導分工通知”:朱某任副總經理(盧灣體育中心副主任)。2013年5月,朱某以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身份在上海市盧灣體育中心退休。上海天育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實行企業年金計劃。
2014年3月4日,朱某向上海市黃浦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上海天育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支付2003年至2013年5月的企業年金約50000元。黃浦區勞動仲裁委以不屬于本會受理范圍為由不予受理。朱某遂訴至黃浦區法院。黃浦區法院認為,朱某并非上海天育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企業年金計劃的覆蓋對象,他退休時無權要求公司兌現企業年金。朱某要求支付50000元的請求,于法無據,不予支持。朱某上訴至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海市二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說法】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即規定,企業年金方案適用于企業試用期滿的職工。朱某退休之前,是事業單位上海市盧灣體育中心的在編人員,退休時也是按事業單位編制人員的工齡、級別等項目核定的退休養老金,且朱某在職期間,并未承擔繳費義務。所以法院未支持他要求公司兌現企業年金。
根據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的《企業年金辦法》,企業年金主要適用于企業及其試用期滿的職工。但需說明的是,經過多年的改革發展,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已覆蓋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社會組織及其專職工作人員、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工作人員等。《企業年金辦法》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他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的,參照本辦法執行。因此,只要參加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可以建立企業年金制度。
關注二
企業年金的方案訂立
【案例回放】1978年4月,狄某進入金門大酒店(原華僑飯店)工作,因工程部人員多余,故自2000年4月起待崗,由單位按月發放狄某待崗生活費,狄某可在外自謀工作。2010年4月,狄某到保安部后門區域上班。金門大酒店自1997年左右試行補充養老保險辦法,規定范圍為:酒店中簽訂勞動合同,并按本市養老保險制度有關規定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并在酒店連續工作滿三年的員工。待崗員工,補充養老金個人賬戶予以封存,情況消失后即可啟封。狄某回崗后向酒店提出要補繳待崗期間補充養老金,未獲酒店同意。
2016年4月13日,狄某向上海市黃浦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金門大酒店支付待崗期間補充養老金損失人民幣50000元。仲裁委以爭議不屬本會受理范圍為由,不予受理。狄某不服仲裁裁決,訴至黃浦區法院。黃浦區法院不予支持。狄某上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說法】本案所涉補充養老金(企業年金)并非強行法規定的內容,系用人單位出于企業發展的需要,根據企業經營情況自愿向員工提供的福利待遇。在不違反強行法規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就勞動關系的建立及雙方權利義務自行協商確定,用人單位亦可在不違反強行法的前提下行使企業自主管理權。
《企業年金試行辦法》規定,建立企業年金,應當由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代表通過集體協商確定,并制定企業年金方案。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年金方案草案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只要履行了以上規定程序,金門大酒店制定的補充養老金辦法對全體員工均具有約束力,也體現了按勞分配及鼓勵員工為酒店多做貢獻的原則。
根據《企業年金辦法》,建立企業年金,企業應當與職工一方通過集體協商確定,并制定企業年金方案。企業年金方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企業可以根據職工崗位、責任和貢獻等不同,在分配企業繳費時存在一定的區別,體現企業年金的激勵作用;同時也應兼顧公平、控制差距。《企業年金辦法》特別規定,企業當期繳費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的最高額不得超過平均額的5倍。
關注三
企業年金的權益歸屬
【案例回放】2012年4月19日,王某進入徐家匯商城擔任會計工作。2014年3月18日晚,王某忘關打印機,徐家匯商城于次日解除勞動合同。后王某訴至徐匯區法院,請求徐家匯商城支付解除合同賠償金,并支付2012年4月至2013年12月的年金損失7274.39元及2014年1月至3月的年金損失1818元。
徐家匯商城的企業年金實施方案規定,職工個人每月交納10元,公司企業年金費用的籌集按公司上年度工資總額的8%繳費,分配記入個人賬戶的金額為企業年金分配值乘職工上年月平均工資乘當年工作月份。公司職工按國家規定辦理退休手續,或因企業原因解除勞動合同及到期終止勞動關系的,其個人繳費部分、公司繳費分配記入職工個人賬戶部分及相應的投資收益全額歸屬職工個人。職工因個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個人繳費部分及相應的投資收益全部歸屬個人,公司繳費5年內記入個人賬戶部分由公司在職工離職前一次性調整收回。
徐匯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雖然王某于2014年3月21日向徐家匯商城出具了因個人原因辭去工作的辭職信,但王某提供的談話錄音顯示,王某系受逼迫書寫辭職信。雖然王某下班忘記關打印機及不同意在檢討書上簽字的行為存在過錯,但尚未達到足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嚴重程度,故徐家匯商城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應當向王某支付賠償金。徐家匯商城還應支付王某2012年4月至2013年12月的年金損失7129.45元及2014年1月至3月的年金損失1788元。
【說法】徐家匯商城年金方案規定,因企業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繳費分配記入職工個人賬戶部分及相應的投資收益全額歸屬職工個人。職工因個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繳費5年內記入個人賬戶部分由公司在職工離職前一次性調整收回。現法院認定徐家匯商城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故徐家匯商城不能將公司繳費部分一次性調整收回。
實踐中,對于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企業繳費及其投資收益,企業年金方案普遍設置了歸屬于職工個人的規則,但一些企業年金方案設置的歸屬規則不夠合理,不利于保護職工權益。《企業年金辦法》兼顧了企業和職工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規定企業與職工一方協商,可以規定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的企業繳費及其投資收益自始歸屬于職工個人,也可以規定隨著職工在本企業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歸屬于職工個人,全部歸屬于職工的期限不超過8年,并明確了幾種例外情形。
《企業年金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企業繳費及其投資收益完全歸屬于職工個人:(一)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的;(二)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企業年金方案終止情形之一的(包括企業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致使企業年金方案無法履行的;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企業年金方案無法履行的;企業年金方案約定的其他終止條件出現的);(三)非因職工過錯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或者因企業違反法律規定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四)勞動合同期滿,由于企業原因不再續訂勞動合同的;(五)企業年金方案約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以上辦法第四項,當王某被違法解除后,無論徐家匯商城年金方案如何規定,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企業繳費及其投資收益應完全歸屬于職工個人。由此可見,《企業年金辦法》更加有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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