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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中經理口頭調動崗位有效嗎?

    2015-08-01 13:22    發布者:老馬    回復:0    瀏覽: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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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中經理口頭調動崗位有效嗎?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小許來信反映:我進公司簽合同時,崗位為“售后服務”,實際上只做了3個月就被調去做“業務員”,一做就是2年多。最近我請了一段時間病假,上班后,領導宣布我仍回“售后服務”崗位。對此我有意見,因為我已熟悉“業務員”工作,積累了人脈,工作有所拓展,怎么說變就變了?但領導很強勢,所以不去的話,關系勢必弄僵。我可以拒絕嗎?萬一打官司我有贏的把握嗎?我很為難,因為調動都是口頭的,再說合同上就是“售后服務”崗位,會對我不利。

    老馬回復:職工確實很為難。去吧,認可了;不去吧,關系肯定弄僵。所以企業領導的法律意識很重要,依法行事,就可避免紛爭,雙方和諧共處。否則就會像你一樣,陷入兩難,產生紛爭。我來分析一下。
    我們知道,建立勞動關系必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以前好多職工就是因為沒有書面合同和事實勞動關系證據,導致合法權益被侵犯卻無法維權。所以,為了加大不訂合同的懲罰力度,2008年起實施的《勞動合同法》中就有明確規定。
    既然合同簽訂一定要書面化,那變更合同也應書面化呀,否則合同的嚴肅性如何體現呢?簽訂必須書面的,變更可以口頭的,而且這種變更的內容又沒有限定,可以是崗位也可以是待遇,甚至是其他內容,顯然,這勢必給職工權益保障帶來風險。所以我是不認可這種“口頭變更”的。對此《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其實口頭變更很難體現協商一致的締約原則(如果一致了為何就不能訂個書面變更協議呢?),也無法做到“一式兩份”(又造成職工手中無證據)。但問題是,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卻認可了這種“口頭變更”:“變更勞動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且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采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說,變更是否有效力,法院更關注的是是否實際履行。但我認為這也有漏洞。因為單位可以采取欺騙、誤導的做法,然后造成既定事實。比如你先去工作,待遇隨后調整;你只借調三個月,之后回原崗位,等等。
    當然我也思考過,或許問題本質不在于是否書面化,而是勞動者本身弱勢地位造成的。如果單位刻意要變更,也拿出了書面協議,職工簽不簽呢?除非你不在意這份工作,那就抗爭到底。但那樣會很辛苦,結果也難料。到期終止還是好的,說不定遭刁難、被辭退,然后你要打上一年半載的官司。
    話我都講了,如何抉擇只能靠你自己了。或許有些無奈,但沒辦法,這就是你當前面臨的用工實際和法律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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