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房租月付”“0利率”……面對蛋殼公寓給出的如此優惠條件,租房用戶不禁心動。

不過,如此優惠條件的背后,卻讓許多用戶產生了些許擔憂。上海的徐慧(化名)表示,原本以為房租是“押一付一”的支付方式,沒想到卻是分期貸款,“幸虧我臨時有事最終選擇不租,否則,豈不是莫名其妙貸了一年的款”。
名為“押一付一” 實為按月還款
蛋殼公寓官網顯示,其是紫梧桐(北京)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高端白領公寓品牌。紫梧桐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依托“互聯網+房產+金融”的發展模式,是一家以數據驅動的居住服務平臺。2016年3月,公司完成A+輪融資,獲數千萬美元投資。
徐慧告訴法治周末記者,因為有去杭州工作的計劃,1月11日,她通過蛋殼公寓租下了一間房,讓她不滿的是,工作人員一直催促她快點簽合同,還提出具體條款在簽完之后再看就好。
無奈之下,徐慧只得簽好合同,并準備按照“押一付一”的方式支付房租。此時,徐慧發現,“押一付一”是有其他條件的:她需再和“會分期”房租分期平臺簽訂一份合同去申請貸款,相當于這個平臺為她支付房租,而她每月把房租打給“會分期”平臺。
公開資料顯示,“會分期”是一家租房分期的互聯網金融平臺,主要功能是通過租房“押一付一”打破傳統的押一付三、押一付六的交租模式,通過替租客向房東墊付房租,租客按月還款的方式,讓租客實現按月支付房租。
這讓徐慧有些擔心:“從蛋殼公寓租的房子,卻把房租交給第三方平臺,還是以還貸的形式,萬一提前終止租住,這筆貸款又該怎么辦?”于是,次日徐慧在辦理貸款前,便與蛋殼公寓解除租房合同。
1月19日,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用戶告訴法治周末記者,蛋殼公寓工作人員以“五分鐘房子就沒了”催促她交付500元訂金,后來簽訂合同的時候卻發現“押一付一”實為按月還款,因為擔心其中可能存在未知風險,就沒有繼續租房。
法治周末記者注意到徐慧的遭遇并非個例,2017年12月5日,微博用戶“左左_椰風海韻”發帖稱,“蛋殼公寓銷售不提前告知一月一付其實是貸款分期付,簽合同時發現莫名其妙多了好幾萬元的貸款。”2017年6月,也有用戶稱自己遇到了類似的遭遇,并引起了相關媒體的關注和報道。
為了進一步了解蛋殼公寓的租房模式,1月19日,法治周末記者致電蛋殼公寓客服電話,工作人員表示,“押一付一”確實是以還貸的方式收取房租:“會分期”按照合約的期限向平臺支付房租,然后由租客每月按時還貸,但是并不會額外產生任何利息,而且,一旦用戶交不起房租,只是無法繼續使用房屋,并不會對個人征信產生任何影響。
法治周末記者注意到,在蛋殼公寓的官方網站上,常見問題中對于分期月付的解釋是:“蛋殼為了解決現有租房市場的痛點,為了廣大消費者得到更好的服務,特推出‘分期月付’,用戶可選擇按月支付的方式來繳納房租,享受更便捷的租房生活。”但其中,并未明確提及“分期月付”需要辦理貸款,并以還貸的方式繳納房租。
租房+貸款:需事先明確告知用戶風險
記者注意到,目前,市場上有多家提供房租月付的平臺,定位于“房產+金融+互聯網公司”,以租房分期的形式打破傳統房屋租賃市場的“押一付三”模式。租房分期平臺主要有兩種模式,一種是平臺僅提供分期服務,不提供房源,比如會分期、趣租等,用戶需要尋找房源,與房東簽訂租房合同后,再憑合同到平臺上申請租金分期;另一種是平臺提供房源,用戶只需在現有房源中挑選,即可通過平臺實現“押一付一”,如房司令等。
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向海龍認為,以分期還貸的方式來繳納房租,是房屋租賃中介在租房服務中捆綁金融服務的成果,這需要遵循公平自愿原則,如果租客愿意接受該方式并能夠承擔相應風險,同時,平臺在簽訂合約前做到了充分告知、尊重用客的選擇權,那么也無可厚非。
向海龍建議,租客與平臺簽訂合約前,應該明確約定由貸款平臺代租客向房屋租賃平臺支付租金,然后由租客按時向貸款平臺還款,同時要格外注意租房主合同與還款合同的期限、解約方式是否一致,避免出現在解除租賃合同后,還需按約還款。
中國電子商務協會調解中心副主任喬聰軍表示,現實中,一些房屋租賃平臺甚至不告知租客,房租月付的前提是貸款,出現了平臺與租客間信息不對稱的情況;此外,通過中介平臺租賃房屋,房主一般不會直接參與其中,而中介平臺使用租客的信息辦理貸款后卻能收到一定租金,一旦中介未按時向房主支付租金、甚至跑路時,租客不僅會面臨著“房財兩空”的風險,而且還需繼續還貸。
喬聰軍認為,目前,在簽訂租房分期合約時,因信息不對稱等原因,平臺甚至存在誘導、詐騙的可能性,因此,租客最好要求房主參與其中,在平臺做到真實告知、多方主體知情的情況下,再去簽訂租房合同。
三方合同簽署存隱患并不安全
崇明商家網提示:簽涉三方合同時,通常會埋下隱患,事實上等同于中介方讓消費者與供應服務方簽署不透明協議,一旦中介方推責或跑路,消費者就必須履行與供應服務方的第三方合約,而產生問題則一般不是小問題,而消費者和供應服務方就都成了受害方。最現實的例子:作為中介的手機店讓消費者簽一份免費手機合同,看似能占便宜,但是合約可能需要2年捆綁履行,消費者手機一旦不慎遺失或人為不能保修,又或手機店倒閉跑路不能維修,那么消費者還是必須履行2年和電訊公司這個第三方服務供應公司的協議合同。所以本案中租客簽署的合同其實是直接與小額貸款公司的,一旦蛋殼公寓出現運營不佳時,或申請倒閉又或跑路的話,后續的合約還是需要租客承擔的,另外,蛋殼公寓既然可以實行押一付一制度,又何必讓小貸公司做第三方擔保,顯然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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