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周先生來信反映:我原是處級干部,單位當時照顧我,分給我一套公租房。現在我已退休,小兒子與我共同生活。小兒子要將這房子當作他的婚房,我與老伴商量后,認為不妥。我認為,孩子有能力的,可以購房;沒有能力的,可以租房。我們夫妻也愿意補貼些小輩。但是小兒子不同意,他認為,我單位分配住房時他也有份,有戶口就有使用權,有使用權就可在內結婚。我們不同意,就是干涉他婚姻自由。我們干涉他的婚姻自由嗎?國家分配給我的公租房,兒子也有份額嗎?他可以起訴我嗎?
張建偉律師回復:你來信收悉。根據你反映的情況涉及兩個問題,一個是婚姻自由的問題,另一個是根據你當時的級別,國家照顧你,分配給你一套公租房。當然,當時肯定也考慮到你家庭的居住人口等因素。
首先,先談一下“干涉婚姻自由”的法律概念,婚姻自由是指結婚自由,離婚自由,但不允許重婚。
結婚自由是指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允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目前,你小兒子談戀愛,明年要結婚,只要你們二老不參加意見,不干涉他(她)們的意愿,就不是干涉婚姻自由。
其次,關于婚房的問題,老人有能力幫助一下兒女的,一個家庭團結友愛、互相照顧是應該的,但老人沒有能力,作為兒女已到了婚齡,應該講已到自食其力的年齡了,不應該依附于老人。有能力的自己購房,差一點的現在國家有經適房等供應,完全可以申請。從嚴格意義上講,應該是小輩照顧長輩的時候了。
最后,當年你分得的公租房,你兒子確實有居住權,因為他是你家庭的一分子,他的存在也是國家考慮給你現有面積住房的一個因素。但是,該房屋的分配主要考慮的是你的工作及對國家的貢獻,同時考慮的是你的家庭。如你小兒子結婚,就成立另一個家庭了,已不屬于你當時所存在的家庭,從嚴格意義上講,你和你老伴是一個家庭,你兒子和兒媳是一個家庭。國家照顧的是你的家庭,所以,你的兒媳在你不允許的情況下,她不擁有你家的居住權。不讓他們將你的房子作為婚房是你的權利。你兒子為了講明一個道理,起訴你是他的權利。但是類似的案例早在幾十年前就發生過,并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現在也沒有新的法律對此類案件有什么新的說法。如還有不詳,請到本所進一步垂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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