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職工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卻簽訂了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現在職工要求改簽,企業是否可以拒絕?日前,在一家公司從事HR工作的范小姐向記者打來咨詢電話。
范小姐告訴記者,他們公司有位老員工,去年勞動合同到期后公司表示將與他續簽。起先,該名員工說算了,因為他找到新單位了,干到月底他就走人了。可過了沒幾天,他又說新單位一時未落實,還是要求續簽。照道理公司可以拒絕的,但考慮到他工作還可以,于是同意與他續簽2年期的勞動合同。可能是新單位徹底泡湯了抑或條件談不攏,該職工又提出將正在履行的2年期的勞動合同改成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理由是他已經工作滿10年。還稱不行就要告單位,因為當時單位沒有告知他權益,他是稀里糊涂簽了字。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陳元律師對此進行了分析。第一,關于合同的種類。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第二,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條件。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第三,關于改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問題。盡管職工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并不等于就不能選擇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既然職工具備條件仍選擇簽訂了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那么這種選擇權一旦形成和確定,法律就必須尊重與保護,非經協商一致不得擅自更改或毀約。所以,目前范小姐單位具有主動權,可以同意也可以拒絕。
陳律師指出,實踐中對于職工提出把正在履行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變更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該不該支持的問題上或有不一致的看法和做法,但除非勞動者有證據證明該勞動合同的簽訂存在用人單位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情形,目前一般是難以支持的。所以,他提醒勞動者在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時,應當在合同期限屆滿前或勞動合同訂立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不要輕易放棄自己的權利,稀里糊涂簽字。如果遭遇欺詐或脅迫的,應注意搜集和保留證據,否則一旦簽訂了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并不是“當時沒弄清楚”或者“簽字時稀里糊涂”一句話就可以搪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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