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日前,王某等5名勞動者到黃浦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舉報投訴接待窗口,反映位于該區某路1151號2樓的“A飯店”關門停業,老板一直聲稱沒有資金,仍然拖欠2017年8月至9月期間的工資沒有支付。在接待過程中,有勞動者反映該處1樓和2樓各有一個飯店,兩個飯店是一起的,客人可以同時點單1樓和2樓的飯菜,發票是統一到1樓收銀處開具。黃浦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依法受理了上述勞動者的投訴,并第一時間指派監察員上門調查。
經到現場檢查,經辦監察員發現該處已經大門緊鎖,兩家飯店都沒有經營。監察員通過勞動保障監察網格信息和黃浦區事中事后監管平臺,聯系到了注冊在此處的G餐飲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到大隊接受調查。
經查,該路1151號的產權隸屬G餐飲公司,1樓由G餐飲公司自己經營火鍋,2樓由該公司廚師長江某承包,用于經營“A飯店”做燒烤。但江某沒有辦理獨立的營業執照,系使用G餐飲公司營業執照等證照對外經營,并招用了王某等5名勞動者。目前江某一直聲稱沒錢,也不出面配合勞動保障監察。在方某的陪同下,監察員在2樓“A飯店”辦公室發現了遺留在現場的考勤和工資表等材料,相關材料表明拖欠王某等5名勞動者2個月的工資3萬余元,與王某等人在投訴時反映的情況基本一致。
在調查取證的基礎上,經辦監察員向G餐飲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宣傳了有關其內部承包的法律政策,指出該公司將2樓租給其廚師長江某,江某以該公司名義對外經營并招用了王某等人,發生欠薪后,該公司應當承擔工資支付責任。黃浦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隨即向G餐飲公司發出了責令改正通知書,限期G餐飲公司支付王某等5名勞動者2個月的工資。最終,在經辦監察員的監督下,G餐飲公司逐一發放了5名勞動者的工資3萬余元。
[案件分析]本案涉及用人單位內部個人承包后拖欠工資問題,難點在于個人內部承包所招錄的人員是否應當由單位承擔工資支付的法律責任?
關于個人承包發生用工的責任追究問題,相關法律政策有以下規定:一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規定,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可見,涉及個人承包經營的,如果違規招用勞動者,發包的單位要承擔相應責任。二是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加強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查處銜接工作的通知》,企業將業務分包、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個人,該單位或個人違法招用勞動者不支付勞動報酬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向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企業下達限期整改指令書或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企業限期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這說明對于個人承包經營的,發包企業在一定情況下要承擔工資支付責任。
本案的情況與上述規定略有區別,但工資支付責任承擔是一樣的。G餐飲公司將2樓飯店承包給其廚師長江某,承包人江某不具有法定的用人主體資格,在經營過程中對外使用是G餐飲公司營業執照,勞動者也是以G餐飲公司名義招用的。從法律的角度上來說,江某的行為構成了表見代理。王某等5名勞動者在G餐飲公司2樓工作,G餐飲公司沒有反對,應視為該公司同意使用并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G餐飲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在經辦監察員的宣傳教育下,認同了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支付工資的行政行為,最后清欠了勞動者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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