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讀者小王來信咨詢:我是一家公司的小車司機,除了接送領導,有時還要接送客戶,包括國外客戶。最近,我由于遲到以及在駕駛中與他車發生輕微碰擦,被公司解雇。原本我想跟公司打官司的,后來想想算了。因為這個活挺累的,收入也不高,正好我姐夫的廠里需要一名司機,換個單位也好。但問題是我當初入職時交的8000元押金單位說不退,理由是我的行為造成公司“重大損害”。這我就不服氣了,因為遲到是因為交通擁堵,碰擦事故責任全在對方,但公司說客戶受到驚嚇、生意未談成全怪我。請問公司這樣的做法對嗎?
老馬同志回復:我談談我的看法。
第一,單位是否能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我也開車上下班,知道路況非本人能把握,但遲到肯定是不對的。問題是一次遲到,就構成“重大損害”是否太過嚴格?其次,碰擦若屬于對方全責,那么修理費用等都由對方負責,公司也不應該有大的損失和支出。再次,碰擦確實會給乘坐人員帶來一定的驚嚇,但既沒有造成精神損害,也沒有構成人體傷害,何來重大損害?最后,生意未談成有多種原因,你的行為或許是其中之一,但全部要你負責,顯然不合理。所以,公司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與你的合同,必須得舉證公司的“重大損害”皆與你的遲到、碰擦行為有關。何為“重大損害”?或許仲裁員或法官會自由裁量,結果也各不相同,但問題是作為用人單位必須有量化標準,而不是隨口說說。
第二,關于押金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條,用人單位不得在招工時扣押勞動者身份證件、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收取勞動者財物。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勞動者占有單位價值較高的財物,單位為防止財物滅失或被輕易毀壞,與勞動者約定設置相應的合理擔保,這是否允許?見仁見智,說法不一。但結合你的爭議,你不是車輛的經營承包人員,且你的行為未造成公司重大經濟損失需從押金中扣除,所以公司的扣與押,我認為皆是錯誤的。以上是基于你單方面的反映所作出的粗淺分析,根據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賠償金。所以,單位的行為是否合法,建議你通過仲裁或訴訟來解決。當然,作為駕駛員來講,崗位職責是很重大的,一個失誤造成的損害有時確實難以估量的,千萬要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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