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小林于2012年3月起在某餐廳擔任大堂服務員工作,在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雙方約定:“(1)勞動者在合同期內實行綜合工時制度管理…(2)用人單位有權根據生產經營安排調動勞動者的工作崗位…”2012年9月,餐廳將小林的崗位由餐廳大堂服務員變更為業務部營銷員。小林對于變更崗位并未提出異議,但對于用人單位將其仍然按綜合工時進行管理卻不贊同,于是向單位提出了異議,要求計發每月部分工作日超8小時工作的加班工資。用人單位卻辯解稱在小林的《勞動合同》中已經約定合同期內均按照綜合工時進行管理,而單位又有合理調動崗位的權利,因此可以按合同約定履行。小林向所在地勞動仲裁機構提起了勞動仲裁。仲裁機構在審理中查明,雖然用人單位的大堂服務員崗位已經被勞動行政部門批準為可實行綜合工時制的崗位,但業務部營銷員崗位并未進行過綜合工時制的審批,并最終支持了小林關于加班工資的仲裁請求。那么不定時工作制這樣的特殊工時制度,什么樣的崗位可以適用呢?是否一旦適用了特殊工時制度,與勞動者本人就永遠掛鉤了么?筆者借本文來為廣大讀者朋友介紹一下相關的法規和政策。
一、本市可申請不定時工作制的幾類情形。
在原勞動部頒布的《關于印發<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的通知》中,對可以實行特殊工時制的情況進行了詳細描述:(1)可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崗位包括:(一)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二)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三)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2)可實行綜合工時制的崗位包括:(一)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二)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筑、制鹽、制糖、旅游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三)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但本市結合轄區內企業的工作特點,在《關于貫徹實施〈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若干具體問題的說明》(滬勞保發[1995]16號)又對國家規定的具體條件作了補充規定:
一是本市可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崗位還有: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如企業的消防和化救值班人員,以及值班駕駛員等;
二是本市可實行綜合工時制的崗位還有:因受季節條件限制,淡旺季節明顯的瓜果、蔬菜等食品加工單位和服裝生產,以及賓館、餐館的餐廳和娛樂場所的服務員等。
二、不定時工作制與崗位掛鉤,不和勞動者本人掛鉤。
本市在《本市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滬勞保福發〔2006〕40號)第九條中明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的批復應當載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崗位名稱、綜合計算工時的周期及起始日期、批復的期限、執行中應當注意的事項等?!蔽覀兛梢钥闯觯@些特殊工時制經過審批是針對的用人單位的具體崗位,而非某個勞動者。
一方面,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仍然應當以實行標準工時制為原則,只有在特殊的崗位上才能適用特殊工時制,一般情況下不能直接推導出整個單位的所有崗位都適用特殊工時制,因此不定時工作制等特殊工時制即使獲得了勞動部門的許可批復,也只限定在某些具體崗位上;另一方面,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崗位調動時,原來適用特殊工時制并不能直接導致調往的新崗位也一定適用特殊工時制,即特殊工時制與崗位掛鉤,而不與勞動者本人掛鉤。因此本文前述案例中,小林被換到了未獲得行政許可的崗位,不能因為小林之前適用不定時工作制安排工作,而推導出他一直將適用不定時工作制。最后,筆者還想提示的是,根據本市相關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準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批復可以設定有效期。有效期可以依據企業的申請設定,但最長不超過2年。批復有效期限屆滿,企業需要繼續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應當按照本辦法再次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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