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繳納了停車費,將車停在商場的地下車庫內,安全應該有保障吧?可白領職工徐小姐卻致電反映了一件糟心事。近期,她將車停泊于近鐵城市廣場的地下車庫內,可取車時卻發現,不僅右后車窗的玻璃被人砸碎,而且車內價值3萬元的財物也被偷走。涉事的物業公司卻表示,只能賠償車玻璃的損失。
車窗被砸財物被盜
據徐小姐提供的資料及照片,11月13日晚6時許,她驅車來到近鐵城市廣場的地下停車場,在付費停車后,便和朋友前去吃飯、觀影。晚上約10時,徐小姐來到停車位取車,卻被眼前的一幕驚呆了:她汽車的右后窗的玻璃已被砸碎,玻璃碎渣落得滿地都是。
后經徐小姐清點,車內有一個價值2萬余元的LV男士背包,還有一臺價值1萬多元的專業級蘋果筆記本電腦,以及其他物品均不翼而飛。
隨后,徐小姐第一時間報警,并大聲呼喊保安。之后,警方到達現場,并調閱了監控。“我的停車位附近,只有一個監控探頭,而我的車位又屬于監控探頭的死角,雖然拍攝到了一位可疑男子,但沒能捕捉到他砸車的畫面。”徐小姐認為,在這么大的砸玻璃聲、車防盜系統報警聲下,當值保安卻完全沒有注意到,“這太不可思議了。”
因此,在徐小姐看來,監控探頭沒有“全覆蓋”、保安疏于看管,近鐵廣場在安保方面難辭其咎,理應賠償其車輛的維修費用及車內遺失的財物。
只愿賠付車玻璃損失
然而,令徐小姐失望的是,在同近鐵廣場溝通后,對方稱只愿意賠償一塊被敲碎的車玻璃,并不承認在保安管理、停車場監控系統方面存在管理漏洞,至于車內物品的損失,近鐵方面也認為,不應由他們負責賠償。
勞動報記者與近鐵廣場物業公司的吳經理取得了聯系。吳經理表示,目前,商場物業方面正積極配合警方調查。至于徐小姐提出的幾點質疑和賠償訴求,他解釋稱,停車場較大,保安當時可能在其他區域工作,沒能顧及事發區域。
而對于監控攝像頭有沒有“全覆蓋”的問題,吳經理則表示,是徐小姐對“全覆蓋”的概念存在誤解,“全覆蓋”是指覆蓋所有的行車道,并不等于能覆蓋到每一個車位,“我們的地下車庫是通過相關部門驗收合格,符合規定,才予以開放的,我不認為這方面存在問題。”吳經理說。
對于理賠方案,吳經理介紹,車玻璃是在停車庫內被砸碎的,近鐵方面理應賠償,只需徐小姐向他們提供維修結算清單和發票即可。但對于LV包包與蘋果筆記本,吳經理無奈表示,車內到底有多少財物,這很難確定清楚,“不能你說丟了哪些,就哪些,這個我們沒法賠。”貴重物品盡量不留車內
對于近鐵廣場物業的做法,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趙星海律師認為,車主在進入商場車庫時所繳納的費用,法律性質屬于“停車費”,而非“保管費”。因此,作為相對方,物業應保證提供合適的停車位,并確保車主的汽車在停泊期間不被損壞、不被擅自挪動等。因此,從本案來看,物業理應承擔徐小姐汽車的維修費用。
“但二者間不屬于保管關系。”趙星海明確,故而,物業該不該就車內財物承擔責任,或多少責任,還需分情況討論。
情形一:物業公司能夠舉證證明自己依據相關規定,盡到了完備的安保義務,卻仍不能避免車主損失(如遇上慣偷等),則不必向車主承擔賠償責任。
情形二:若物業公司不能舉證自己盡到了完備義務,存在重大過失,如保安擅離職守、錄像監控失靈等,則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非全部責任,即按一定比例賠償車內財物損失),畢竟小偷是真正的“第一責任人”。因此,趙星海認為,物業若想免責(不賠車內損失),就應該拿出足夠的材料(如保安巡邏安排、停車庫安防設備的規定等),給徐小姐一個全面合理的解釋。
“我們不糾結個案,跳開說,其實就是一個道理‘車不是保險箱’。”上海市消保委秘書長陶愛蓮表示,每位車主車內的財物狀況如何,物業是不知曉的,因此,一旦發生財物的遺失,舉證將十分艱難。因此,她建議廣大車主貴重物品仍需隨身攜帶,實在不方便,也不要放置在副駕駛座或后座顯眼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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