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wǎng)訊 據(jù)新華社北京11月29日電29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及丁寧、丁甸、張敏等26人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上訴一案二審公開宣判。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7年9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對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集資詐騙罪、走私貴重金屬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罰金18.03億元;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罰金1億元;對丁寧以集資詐騙罪、走私貴重金屬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偷越國境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50萬元,罰金1億元;對丁甸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罰金7000萬元。同時,分別以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走私貴重金屬罪、偷越國境罪,對張敏等24人判處有期徒刑15年至3年不等刑罰,并處剝奪政治權(quán)利及罰金。
一審宣判后,二被告單位未提出上訴,丁寧、丁甸、張敏等23名被告人提出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一審法院根據(jù)本案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量刑適當(dāng),審判程序合法,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裁定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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