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為規避限購令,名下已有多套房的黃某與兒子簽訂協議,約定以小黃名義購買一套房屋。此后,黃某將兒子訴至法院,以自己是實際購房人為由,要求確認房屋產權,意圖通過司法訴訟的方式,將房產轉到自己名下。近日,黃浦區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對黃某要求確認產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黃某名下已有多套房屋,屬限購對象,為繼續購房,2015年7月,他與兒子簽訂一份借名購房協議,約定以兒子的名義購買一套位于上海順昌路的房屋。協議中,雙方約定,由黃某承擔購房首付款、按揭房款等所有款項,房屋的所有權歸黃某所有,同時,黃某享有對房屋的占有、使用、處理權利,兒子及兒媳等不得主張任何權益。2015年8月,黃某通過兒子小黃向上家支付了購房款1750萬元,小黃取得了房屋產權,并住進了這套房子。今年7月,考慮到房屋產權可能出現的不確定因素,黃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該套房屋產權歸自己所有。
庭審中,黃某拿出了借名買房協議、購房的發票、銀行支付憑證等作為證據,以證明自己是真實的購房人。對此,小黃承認父親借用自己的名義購買了系爭房屋,但辯稱父親購買房屋的目的就是為了給自己居住,自己從2016年3月開始就居住在這套房子里,且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是房屋的實際產權人,因此不同意父親的確權要求。
案件審理期間,法院向房地產登記機關調查了黃某名下的房產情況,結果顯示,登記在黃某個人名下以及黃某與他人共有的本市住房總共有6套。對此,黃某表示沒有異議。法院審理后認為,黃某在本市已經擁有6套住房,依據規定,其已不具備購房資格。黃某自認因住房限購政策的限制,與兒子簽訂借名購房協議,并將該協議作為證據,但小黃對該證據表示異議。由于該證據的內容、性質違反和規避了目前政策,法院依法難以采信。據此,黃某以其系實際買受人為由,要求確認系爭房屋的所有權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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