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讀者小陳來信咨詢:我是勞務派遣工,最近單位說效益不好,讓我走人。我回自己的合同簽訂單位要補償,他們又說我表現不好,屬于被用工單位辭退的,故沒有補償。請問這樣的做法對嗎?
老馬同志:兩家單位的做法都是錯誤的、不負責任的。這里我介紹一下相關法律規定。
第一,什么情況下可解除合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二,關于經濟補償。如果解除符合上述法定情形的,那么該補償的要補償,屬于違紀辭退的則沒有補償。如何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按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里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三,關于賠償金。法律規定,勞務派遣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執行。即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也就說,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但需要指出的,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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