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小李來信咨詢:我父親在市區有一套26平方米的公租房。原先內有父親、大哥、侄兒三人的戶口。由于母親早亡,父親于2013年與照顧他的阿姨(非本市戶籍)結婚同住。2014年10月,侄兒結婚,且居住在內。2015年5月,大姐因離婚無住處,戶口返回父親處。2016年4月11日,為照顧父親與繼母,我也將戶口遷入該房屋內。2017年3月15日政府發布了征收公告。我是被安置人嗎?我家哪些人不是?為什么?
張律師回復:據你所述,答復如下:根據上海市房地資源局2001年發布《關于貫徹實施<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的意見(二)》第十二條規定,《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中所稱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變更租賃關系時,在該承租房屋處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而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結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條件的限制。
根據上海市政府2011年發布《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明確: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時,在被征收房屋處具有常住戶口,并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
依據高院“他處雖有住房但居住困難的情況,是指在他處房屋內人均面積不足法定最低標準的情況”的解釋及“一般情況下在本市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滿五年的(注:現改為三年)也視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遷補償款”等規定,你父親、繼母、侄兒、侄媳均為被安置人。對于你大哥、大姐是否系被安置人,這要看具體的情況來定了。即依照上述的法律規定來進行比照,符合困難戶條件的征收辦按照困難戶托底予以分配。如他處有房或曾經分配過房子或購買過經濟適用房的,那么他們就不是被安置人。對于你來講由于居住不到一年,難以成為被安置人。另外,各個征收基地的征收方案也會有所不同,與自己所處的基地條件予以比對是最重要的。如還有不詳之處,等到征收方案等文件全部發下來后,你可電話預約來所詳詢。(以上均系律師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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