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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親患腫瘤需開刀女兒不同意賣房該怎么辦?

    2017-11-29 16:05    發布者:孫鳴民    回復:0    瀏覽: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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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老王焦急地找到我們,聲稱自己腰部長了一個瘤必須馬上做手術,因為怕手術后無人照顧,想把自己唯一的房子賣了以房養老。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老王焦急地找到我們,聲稱自己腰部長了一個瘤必須馬上做手術,因為怕手術后無人照顧,想把自己唯一的房子賣了以房養老。因為房產證上有女兒的名字,女兒堅決不肯簽字,房子賣不成。為此老王還把女兒告上法庭,法院并沒有支持老王的訴求。老王轉而向我們求助,要求我們說服女兒同意他賣房。

    女兒成為租賃房戶主

    老王的老伴在多年前突發腦溢血不幸去世,現在他獨自一人居住在浦東的一處租賃房,房票簿上是他和女兒的名字,女兒是戶主。

    其實老王的住房遠不止現在的一處。老伴去世不久,老王就新組建了家庭。上世紀90年代初,為了解決女兒婚后的住房,單位分給老王一套住房,老王與新婚的妻子居住,而把原來的住房讓給女兒結婚。后來,老王與再婚妻子不和,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將單位分給他的一套住房判給了女方。

    無處居住的老王向親友借了6萬元購買了現在的租賃房。這時女兒居住處恰逢動遷,分得一份動遷款,戶口無處落,就報到父親購買的租賃房內。這時父親欲向女兒借款以歸還購房的借款,遭到女兒拒絕,從此父女倆產生芥蒂,女兒也搬離在外租房。幾年前,老王母親的老房要動遷了,老王把自己的戶口遷到母親處,在母親的動遷房中分得100萬動遷款后,又把戶口重新遷回租賃房中,這時女兒已經是租賃房的戶主。

    雖然女兒是租賃房的戶主,但因與父親不和,基本不與父親同住,寂寞的父親想念女兒時就懇請她回來住,但住了不久為瑣事發生口角,女兒又搬離出去。

    因經濟糾紛產生矛盾

    不善料理家務的老王便在外尋找配偶。不久經朋友介紹與一位外地女子相好,兩人相處沒幾天外地女子提出要開飯店,讓老王出資50萬。平時視錢如命的老王竟慷慨地給了她50萬,結果飯店沒開多久因經營不善關門,老王的50萬也打了水漂。后來老王又聽信別人蠱惑,化了30萬購買了某基金,據說將在美國上市。期間經人介紹又結識一位中年女子,被對方以借的名義拿去5萬,沒多久分手,5萬元也就沒了下文。

    居住在外的女兒一直是租房。幾年前,女兒準備申請經適房,需要30萬的首付款,因缺少資金便與父親商量,父親一口答應首付款由他資助,令女兒好不高興,趕快辦理了各項手續,就在交付首付款的期限內,父親突然變卦說什么也不肯資助女兒買房,連借款都不應允。女兒與父親大吵一場,四處借款交付了經適房的首付款,從此與父親斷絕來往。

    現在父親提出要賣房養老,女兒自然不答應。父女倆找到我們,想請大家評評理。

    父女倆冰釋前嫌

    聽了父女倆的講述,我首先對父親賣房的動機產生懷疑。父親現在的退休工資有3千多,一個人吃穿不愁。何況手里還有動遷所得的余款。根本不存在養老之憂。其次我不同意父親賣房。因為從父親這幾年再婚的經歷來看,他不善理財。如此“慷慨揮霍”怎么讓女兒同意賣房呢?

    我也批評了女兒,如果女兒對父親包容點,關心點,父親也不至于“隔鍋飯香”。女兒這時有所醒悟,向父親表示今后會常回家看看,對父親盡到贍養義務,父女倆握手言和。

    調解員律師點評:調解員這次調解的糾紛讓我想到了曾經社會熱議的子女“常回家看看”寫入法律一事。各大媒體爭相報道2012年新修訂,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讓“常回家看看”原來屬于關心老年人精神需求的道德問題,隨著新法的修訂,已正式寫入法律。

    子女應盡贍養老人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八條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從本次糾紛起因看,是源于老王不肯資助女兒買房,連借款都不應允,在大吵一場后,女兒從此與老王斷絕來往。如果老王的女兒平時能經常看望老王,應該就不會發生老王接二連三結婚離婚的事,更不會“慷慨揮霍”自己的錢款,并且提出賣房的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還規定,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所以作為老王的女兒,一定要在平時的生活中多關心自己的父親。這樣做既是我國自古有之的傳統孝道的體現,也是法律規定的作為子女的義務。

    老人不再盲目賣房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而本次糾紛中,恰好女兒是租賃房的戶主,才使老王不能擅自作主將房屋出售,避免老王將房屋出售后,房款被其“慷慨揮霍”,最后連住的地方也沒有。

    調解員能從老王講述的情況中看出老王賣房的動機,非其所稱的養老之憂,并且站在老王和女兒各自的角度來考慮問題,讓女兒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老王也不再堅持出售房屋,使原本激化的矛盾化為無形,最終讓老王父女倆握手言和,可謂是“調解員一招調解天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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