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15年前,上海知青張燦客死云南,經公安機關調查,他患有精神疾病的獨子張聰承擔主要責任,張聰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
15年后,已經刑滿出獄的張聰卻對已故祖父母留在上海市唐山路的房產發起代位繼承主張,并將親人們告上法庭。
面對這起跨越15年,糾纏不清的家庭恩怨,法官該如何裁決?
家人因繼承房產反目
受理此案的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首先梳理了事情的來龍去脈。張聰的祖父母生前共育有4名子女。大兒子張燦早年作為知青,前往云南玉溪插隊,后在當地成家立業。小兒子張國、大女兒張琴、小女兒張英則留在上海。1993年,祖父一家在老房拆除后完成回遷,并參與了聯建公助房登記,祖父母及張國一家三口共5人被列為該房屋的安置人口,隨后出資將該房屋購買成產權房,并登記在祖母名下。
2002年,遠在云南的張燦意外身亡,經查其患有精神疾病的獨子張聰須承擔主要責任,并被當地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之后,張聰的祖父母相繼去世。因為對大哥的死耿耿于懷,張家兄妹再也未與云南的大嫂賈某、侄兒張聰聯系。不料在今年,賈某卻攜已出獄的張聰來到上海,要求代位繼承張燦應得的遺產,即張聰祖父母在唐山路房產的一部分。根據市場估值,該房屋市價200萬元,張聰主張自己應代位繼承該房產四分之一,即50萬元。
對于侄兒的要求,張家三兄妹表示拒絕,一是認為張聰是大哥張燦身亡的主要責任人,應當被剝奪繼承權;二是系爭房屋雖然登記在張聰祖母一人名下,但實際系安置了五口人,且購買產權時的差價款均由小兒子張國一家支付,即使張聰要繼承遺產,也不應將整套房屋作為遺產。因協商不成,張聰遂將叔父、姑媽們告上法庭。
仔細調查解開雙方心結
我國繼承法第十一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因此,張聰發起的代位繼承主張,實則保證的是張燦的繼承人地位。”法官向張家兄妹解釋道,然而,張家兄妹從情感上依舊難以接受。
經過調查,法官發現,張聰享受本市知青子女待遇,其戶口還落在唐山路張家老房內。年少時,他還在幾位叔父、姑媽家居住過,與上海親戚們有一定的感情。此案法與情難兩全,雙方又具備一定的調解基礎,法官遂嘗試組織當事雙方進行調解。
據賈某表示,此番來上海爭取遺產,完全是為了治療張聰精神疾病支付大額開銷。目前,張聰只能做一些簡單問答,長期沒有工作。僅靠賈某微薄的退休工資,母子倆的生活十分困難,這才動起了爭取祖產的心思。
法院向張家兄妹表示,久病纏身、經濟困難才是賈某母子發起此次訴訟的根本原因,希望張家兄妹本著對已故大哥的親情,照顧患有精神疾病的侄子,在唐山路房產的份額分配上,適當照顧賈某母子。經過法官的多次調解,也親眼見到了嫂子和侄兒目前的窘境,張家兄妹最終與賈某母子達成了一致,唐山路房產歸小兒子張國所有,張國向張聰支付房屋折價款6萬元。
另外,張燦去世后在云南留下了一套房產。按照法律規定,當時他尚在世的父母也有繼承權,當父母過世后,屬于他們的份額便由張家兄妹繼承。為幫助嫂子和侄兒順利變賣房產渡過難關,張家兄妹在調解協議上承諾,放棄這部分繼承權。
糾紛得以圓滿化解后,賈某母子返回了云南。而張家兄妹更是攜手為法院送來錦旗。
(文中涉及人名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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