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吳先生問:我和單位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我想辭職,且已經提前書面向單位提出。可是,單位說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職工要提前半年提出辭職。
答: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所以關于辭職一事,簽訂不同種類的勞動合同按法律規定都是同樣操作的。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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