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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無證建造房屋系違章建筑為何可以繼承?

    2017-11-22 18:47    發布者:張建偉    回復:0    瀏覽:2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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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明先生在農場租了一片地,造了十間平房。現在老了,要問的是這十間房可以作為遺產給小輩繼承嗎?我不在了,別人可以把這十間房屋拆掉嗎?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明先生來信咨詢:有一個問題討教。早年我在農場租了一片地,造了十間平房。這十間平房建造時申請過建造執照,由于系農場自已的土地,領導講:“你要造就造吧!也不要批不批的了,只要不造高樓大廈就行。”于是我就造了十間平房,約300多平米。現在我老了,家人還時常會去居住,去玩,采摘果實等。那一片地雖屬于農場的,但是目前沒有人在具體管理和耕種。只有我的孩子們去種點植物,照料我原來種的一點果樹。我要問的是這十間房可以作為遺產給小輩繼承嗎?我不在了,別人可以把這十間房屋拆掉嗎?

    無證建造的房屋可以繼承嗎?

    張律師回復:根據你的陳述,你所建造的房屋可以作為遺產予以繼承的。首先,根據《物權法》第三十條;“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之觀定,你建造房屋,屬于取得權利的事實行為,房屋建成之時就是事實行為成就之時,房屋建好后即在事實上產生了房屋的所有權,作為你系建造人亦因此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這種所有權屬于事實上的所有權,所以不以登記和交付作為權利取得的要件。

    其次,根據高院《物權民事糾紛辦案要件指南》第八條第四款之規定,該房屋系你建造,其物權就是你的。你當然有支配的權利。

    再次,根據《繼承法》第二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是開始繼承。”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你的房屋當然可以屬于你百年后的遺產。

    最后,如果國家要開墾土地、農場要擴大耕地或者國家要進行土地開發、農場要出租土地等等,或者認為你建造的房屋沒有證照予以拆違也是可以的。但是,私人來拆除肯定是不行的。這就涉及別人侵權的問題了,應予以賠償。如還不清楚的,歡迎再次來咨詢。同時,感謝你的關注。

    違章建筑為何可繼承?

    朱先生來信又問:我看了《無證建造的房屋可以繼承嗎?》一文,與我家的情況很像,但沒產證怎么繼承?“無證建造的房屋”也就是“違章建筑”,是違法的,違法的東西怎么可以繼承呢?請您予以解答。

    張律師回復:根據你的提問作如下的解釋:一,本人在那文中已介紹了無證房屋的所有權來自于建造的事實行為的成就。即通過建造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文中還介紹了繼承的開始等情況。應該能夠理解吧!

    二,你有這樣的疑問,本人認為是你混淆了兩個不同的概念。1、農戶建房首先是申請,經過村民委員會的報送由鄉政府土地管理所實地審核。而后審批建房用地、建設許可證等等手續完備后予以建房。該房屋建成后雖無房產證,但是在土地使用證上有房屋的用地面積和建房的四至圖紙及樓層的標注。該房屋系有證的,合法的,在此不多言。2、農戶建房未申請或申請后未經過批準或未通過批準的,而農戶自己建造了房屋。該房屋就是違章建筑。針對“違章”來講這是一個概念。該農戶違反了《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的規定,首先是程序違法。其次是未經批準的建造行為違法。那么,主管單位或機關要糾正此一違法的行為,可以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建筑物等等。此類處理針對的是建造行為。針對“建筑物”來講這是另一個概念。依據《物權法》第三十條規定,誰建造物權即歸誰。故此物的本身不存在違法性,可以繼承。由于建筑的違法性,一旦國家機關行使管理權時,其責任由繼承人承擔。如拆除、罰款費用等等。因此,在將建造行為違法的概念與建筑物本身不存在違法的概念混淆后就產生了誤解,無法理解了。

    三,對于無證建造房屋如何繼承的問題,由于其建造行為的違法性,故沒有國家機關書面發證予以認可公示的。只能自己予以分割使用,一旦涉訟只能對于使用權益的使用部分予以確認劃分。其次,建造行為的違法性不因合法的繼承行為而改變其違法的性質。當然,如果通過合法的程序申請得到批準以后,該房屋的違法建造行為也是可以得到糾正的。

    如有不詳,歡迎再來咨詢。

    冥先生再次咨詢:非常感謝你的《無證建造房屋可以繼承嗎?》一文中對我的提問給出了回答。其次,我姓冥,非姓明。最后,我家孩子有一疑問,認為:“無證建造房屋即為違章建筑。違章建筑也就是違法建房,違法的房屋怎么可以繼承呢?”他們想不明白。我也無法給予他們解釋,故還請您再次予以指教。

    張律師回復:首先,抱歉弄錯了你的姓氏。關于你孩子的疑問我解釋如下:

    根據《城市規劃法》等的規定,違章建筑可以分為兩種,即程序和實質違法。所謂的程序違法是指建筑物的建造在總體上沒有違反城市規劃,但是建造者沒有按照法定的程序申請建筑許可手續。程序上的違法一般可以通過重新申請予以糾正,從而成為合法建筑物。所謂實質違法建筑是指建筑物已經違反了城市規劃,無法通過程序予以補正使其成為合法化的建筑。根據相關規定,行政機關在處理建筑物的違法性時,應當區分實質和程序違法兩種。

    由于違章建筑違反公法性規范,其違法性是一定的。但是根據《物權法》中“因事實行為成就取得所有權”的規定,建造人仍能自建造行為完成之時取得所有權。又由于建造人未經批準,相關行政機關可依據法律之規定,對違章建筑做出拆除、沒收等決定,從而使其喪失所有權。這實質是物權受到法律之約束、限制的結果,但不意味著違章建筑自始沒有所有權。在行政機關未做出違章建筑認定及拆除之前,建造人的所有權應當得到法律的保護。即可以作為交易、繼承的客體,從而成為《物權法》保護的對象。究其根本原因違章建筑是個人的動產和勞務的結合,體現了人們的利益。雖然沒有法律意義上的所有權,即其后的處分行為,不發生法律的效力,但對于公民所享有的財產利益,在法律上應該受到保護。

    另外,所謂的違章建筑是由國家行政機關依據法定的程序予以認定的,任何個人、單位不能替代國家機關作出判斷。即使經由國家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筑,在非經法定程序做出拆除之前,任何人不得隨意拆除或破壞。其次,對于程序上的違章,在一般的情況下通過補辦手續的方式可以取得合法的建筑權利,使之成為合法的建筑物。因此,違章建筑在國家行政機關未認定或已認定但未拆除的情況下,還是得到保護的,故可以繼承,但不等于繼承以后行政機關不予以處理。

    (以上均系律師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崇明商家網表示:朱先生可能理解錯誤了,張律師解釋又過于書面,說的白話一點就是:違章建筑被確認后,政府有權拆除,而其他個人則無權拆除你的房屋,所以當違章建筑需要拆除時,房屋拆下的瓦片、磚塊、木料等等所有建筑的物權是屬于你的,故而說是可以繼承的,同樣所產生的罰款等也是需要你或你的小輩承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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