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據報載,曉月于2015年4月12日進入S公司從事營業員工作。2016年4月開始,S公司按照上海市社保并軌方案為曉月繳納城鎮社會保險。
2016年8月6日,曉月生育,并休產假和生育假128天。2016年11月2日,曉月向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申領生育津貼,該中心出具生育保險待遇支付核定表載明,生育生活津貼支付標準為3576.80元,曉月本次生育生活津貼生育保險基金支付金額為6362.70元,用人單位先行支付金額為8907.70元。2016年11月21日,曉月離職。S公司為曉月繳納社會保險至2016年11月。
離職后,曉月要求S公司支付生育津貼8907.70元,公司以生育津貼應由社保機構承擔不予支付。
2016年12月12日,曉月向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S公司支付生育津貼8907.70元。后S公司不服仲裁結果,訴至松江區人民法院。
S公司認為,生育津貼應由社保承擔,公司先行支付的條件是能從社保領取,僅是墊付,后期還能索回。
現曉月未達到累計繳納社保滿12個月或連續繳納社保滿9個月,由于曉月的原因造成無法向社保基金理賠,且曉月系自行離職,公司無任何過錯。但法院最終判決支持了員工的訴請。
法院認為,女職工在產假期間依照法律規定辭職,用人單位仍需支付其離職之日止的產假工資,不得以不能申領生育津貼為由拒絕支付。至于離職女職工再就業后繼續繳納生育保險費符合向社保經辦機構申領生育保險待遇的,承擔先行支付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向再次申領的勞動者主張返還。
對于單位先行支付的這段時間,又稱領取生育生活津貼的“等待期”。
一問:什么是生育生活津貼的“等待期”?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參加本市城鎮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照女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應享受的產假天數計發,所需資金由本市城鎮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生育生活津貼=單位平均工資÷30×產假天數。生育婦女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或者流產的,按照以下規定享受產假天數及對應的生育生活津貼期限:(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還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2)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15天;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42天。
所謂生育生活津貼的“等待期”,就是符合以下條件的女職工,其生育生活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用人單位先行支付: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用人單位為其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不滿12個月且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不滿9個月。
根據規定,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用人單位為其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2個月或者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滿9個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全額支付。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用人單位為其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不滿12個月且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不滿9個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已繳費月數÷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所在用人單位先行支付;用人單位為該職工累計繳費滿12個月或者連續繳費滿9個月后,可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撥付已先行支付的費用。
繳費不滿“等待期”的在職職工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可用以下公式表示:生育或者流產前12個月未變動工作單位、繳費不滿“等待期”的在職職工: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生產或流產當月所在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享受期限×(已繳費月數÷12)。生育或者流產前12個月有變動工作單位、繳費不滿“等待期”的在職職工: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生產或流產當月各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加權平均數÷30×享受期限×(已繳費月數÷12)。
根據規定,生育女職工繳費滿足“等待期”條件后,其生育或者流產時所在的用人單位可向參保登記所在的社保經辦機構申請撥付已先行支付的生育保險待遇。申請時應提供由生育女職工簽收的支付憑證或其他有關材料,以及填寫完整的并加蓋公章的《生育保險差額待遇申領表》。
本案中,2016年4月開始,S公司按照上海市社保并軌方案為曉月繳納城鎮社會保險。曉月在S公司生育當月并未為其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2個月或者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滿9個月,不符合全額領取生育保險待遇的條件,不足部分應由作為職工所在單位的S公司先行支付。現生育保險待遇支付核定表明確載明S公司應先行支付生育津貼8907.70元,故曉月的主張應予支持。
二問:如何看待生育生活津貼的“等待期”?
根據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關于外來從業人員參加本市生育、失業保險若干問題的通知》(滬府發〔2016〕20號),自2016年4月1日起,與本市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外來從業人員均應參加生育保險,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應繳養老保險費基數1%的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個人不繳費。外來從業人員參保后與本市戶籍職工享受同等的生育保險待遇。
需注意,《關于外來從業人員參加本市生育、失業保險若干問題的通知》適用對象是參加本市生育保險,生育或流產發生在2016年7月1日以后的女職工。2016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生育或者流產的新參保的外來從業女職工,其生育生活津貼按最低標準2892元/月計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符合生育保險待遇享受范圍的2016年7月1日之前生育或流產的女職工(不包含以上新參保的外來從業女職工),生產或流產當月累計繳費滿12個月,按單位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30×產假天數計發生育生活津貼;累計繳費不滿12個月,按最低標準2892元/月計發。
對女職工而言,新規實施前,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繳費期限不滿1年的,生育生活津貼只能按2892元的最低標準計發;新規實施后,只要生育或者流產時正常參加本市生育保險,就可以按生育時所在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生育生活津貼,總體待遇“不降反升”。但對于操作不規范、意圖“鉆空子”的單位和個人,則將受到制約和限制。
三問:繳納生育保險的期間是否包括補繳的期限?
上述規定中,累計繳費滿12個月或者連續繳費滿9個月,指的是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的期間,包括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前用人單位通過法定程序補繳的期限,不包括個人以自由職業者身份繳費的期限。
累計繳費滿12個月或者連續繳費滿9個月,既包括女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累計繳費滿12個月或者連續繳費滿9個月的情形,也包括女職工在不同用人單位累計繳費滿12個月或者連續繳費滿9個月的情形。
四問:用人單位先行支付的津貼是否納入社保基數?
還有一個問題大家也比較關心:用人單位先行支付的生育生活津貼是否需要納入社保基數?
用人單位墊付的不足全額部分的生育生活津貼,按規定不列入社保基數和社會保險稽核范圍。
五問:女職工是否可以等滿足條件后再申領全額津貼?
關于繳費不滿“等待期”的女職工是否可以等滿足條件后再申領全額生育生活津貼,由于女職工申領生育保險待遇沒有時間要求,因此,對于經濟條件許可的女職工,可以在滿足“等待期”條件后再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領取生育保險待遇。此時經辦機構應全額支付其生育生活津貼。女職工生育、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則無需墊付不足部分。
符合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條件的生育婦女,可自生產或流產后直接到就近的街道、鎮(鄉)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申領生育保險待遇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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