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陳女士是上海人,經朋友介紹得知某銀行有年化利率高達10%的存款業務,但一年內不得查詢和支取。經不住高額回報的誘惑,陳女士當即在該銀行開戶、取得銀行卡,并于當天將400萬元存入該賬戶。
存款后,陳女士的另一張銀行卡即時就收到了介紹人施某支付的貼息40萬元。“錢剛存進去,馬上就收到利息了,這下我就放心了,我心里想這筆業務肯定靠譜的。”陳女士心滿意足地帶著銀行卡回了家。
誰知,一年期滿后,陳女士再次拿著銀行卡去該行提款時,卻愕然發現400萬元存款不翼而飛!
報警后,公安機關展開了偵查,原來在陳女士辦理銀行卡時,自稱介紹人的施某將仿冒陳女士簽字的轉賬單交給銀行柜員,并通過另一銀行工作人員賴某告知柜員儲戶拉對賬單時即進行轉賬操作,之后以讓陳女士到柜臺拉對賬單為由,騙其輸入密碼,趁機將陳女士卡內的400萬元轉賬到了施某賬戶。內外賊搭配詐騙,陳女士的巨款輕而易舉的就被騙到手了。經偵查后,公安機關將從介紹人處扣押的52萬元發還陳女士。
施某、賴某的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施某經天臺法院審理后,被判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25萬元,同時退賠贓款308萬元;另一被告人賴某涉多起詐騙案,由該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被判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15萬元,同時追繳違法所得67萬元。
當事人陳女士認為,某銀行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遂一紙訴狀將該銀行訴至天臺法院,要求銀行賠償其損失的400萬元,并按照銀行的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的儲蓄存款合同在訂立及履行過程中均存在犯罪分子的欺騙手段,故雙方締結的儲蓄存款合同無效,因此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銀行的違規操作、風險管控的漏洞直接給犯罪分子施某犯罪創造便利,是引發本案的主因,銀行應承擔90%責任,故判決由銀行向陳女士支付本金308萬元及利息損失;而陳女士為了獲取高額利息,輕信明顯不合理的一年內不得查詢、支取的存款條件以及高額回報,自身存在一定主觀過錯,應自行承擔其余損失。
法官提醒:
投資者自己要提高警惕,要牢記風險和收益永遠是對等的,千萬不要相信無風險的高收益,不要為了貪小便宜而吃了大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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