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殷先生問:我親戚在單位工作時發生工傷,情況比較嚴重,后來經過鑒定為十級。我們覺得這級別低了,因為我親戚覺得恢復得不好,有后遺癥。我們該怎么辦?
答:根據《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對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市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市鑒定委員會對職業病人員申請再次鑒定的,應當另行組織專家組,進行再次鑒定。市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再次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另外,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或者社保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提出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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