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讀者于佳來信咨詢:我父母共生育二男三女五個子女,母親在楊浦區有一套公租售后房價值300余萬元。父親亡故時留下錢財都交給母親了。父親亡故后三年,二姐因病過世。由于二姐夫經商比較成功,家產較豐厚,于是二姐的女兒對我母親講,要求我母親放棄對我二姐財產的繼承。我母親同意了,當著公證人員的面簽署了放棄繼承女兒財產的文書。現在,我母親的歲數也大了,覺得她自己照顧自己越來越困難了。于是我母親將她和我父親的共同存款一分為四,將房產的份額一分為五,哪個子女愿意多照顧她,可多得一份房產。這樣的分配均未考慮我二姐,母親的理由是:“我未繼承她的財產,我的財產她的家人也不該有。”同時,我母親認為,女兒都沒了,彼此又再無往來,也就是沒有關系了。我母親說:“我的財產,我這么做是我的事,他人不可以插手。”我們雖然覺得母親的說法似乎不妥,但無法指出母親觀點到底錯在哪兒。根據母親的愿望,我家的這個事如何處理為妥?麻煩你給予指教,翹盼回音。
張律師回復:
根據你陳述的情況,有幾個問題先說明一下:首先,你父親死亡時,你二姐沒有放棄繼承,因此,你二姐有繼承權,她可以繼承你父親的遺產。
其次,你二姐是你母親的女兒,她也未放棄過繼承,那么其子女對于你母親的財產可以代為繼承。
再次,你沒有講清楚你母親名下的房產是你父親在世時購買還是你父親亡故后購買的,以及用什么款項予以購買的。因此,該房屋也有可能成為遺產從而進入法定繼承的范圍。
最后,根據“權利可以放棄,義務不可轉讓”的法律原則,你母親放棄了權利,可以,卻不可以強制要求他人放棄權利。在他人未放棄權利的情況下,作為義務人有義務滿足權利人的要求。所以,你母親目前對財產的處置方式應該是無效的。你可以說服你母親到公證處去按其意愿予以公證或訴訟處理其自己的財產。
(以上均系律師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崇明商家網表示:正如張律師所述由于房屋屬性不明確,所以其中的問題答案還是存在區別的,同樣根據“權利可以放棄,義務不可轉讓”的法律原則,于是二姐的女兒(外孫女)要求不繼承其父母的財產,但不能因為不繼承而不贍養老人,這種是法律義務,所以老人口中的“不來往”做法是錯誤的,外孫女仍應盡贍養義務,外孫女希望的實際是“不要將其父母財產經過老人獲得后再分配其他子女”,從人情來說,是可行的,但不能連帶不要老人的財產就不盡贍養之責;從另外一方面關于老人分配自己房產來說,老人可設立遺囑自行分配,所以不分配給誰都是合理的,但需要明確房屋屬性,如存在其他原因則另當別論。最后告誡所有子女:“唯物論者,生不帶來死不帶去,一個人一間房一張床,和動物一樣生命只有一次,沒有來生,有緣來聚才成一家人,何必自私呢”,以上為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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