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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國籍妹妹回國搶房產偷買父母公房有效嗎?

    2017-11-11 01:30    發布者:孫洪林    回復:0    瀏覽: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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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沈先生的家里有一套老公房,原來的承租人是父親,在父親過世后,母親就變更為了承租人。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沈先生的家里有一套老公房,原來的承租人是父親,在父親過世后,母親就變更為了承租人。這套房屋一直由母親居住,沈先生一家本來也是和母親住在一起,后來因為房子實在太小,居住不方便,于是沈先生一家三口在外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就搬了出去,但沈先生的戶口仍在這套公房處。因為母親年紀大了,不放心她一個人住,因此沈先生只要有空,到了晚上還是陪母親一起居住在這套公房內。

    這樣幾年過去了,已加入外國國籍、但戶口并未注銷的沈先生的妹妹回到了上海,希望能照顧母親,陪母親一段時間,于是沈先生就搬出了這套公房,由妹妹入住,以便照顧母親。但讓沈先生沒想到的是,妹妹在這期間,將這套公房買成了產權房,而且產權登記在妹妹名下,在妹妹拿到產權證后,還把妹夫的名字也加到了產權證上。這讓沈先生很生氣,于是一紙訴狀將妹妹和產權單位告上了法庭,要求確認妹妹與產權單位簽訂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無效,將這套公房恢復至原承租人母親名下。

    庭審中,妹妹稱購房時沈先生是知道的,而且還給了沈先生5萬元,和沈先生簽訂了協議,沈先生是同意將這套公房購買為產權房的,購房時填寫的《職工家庭購買公有住房協議書》中成年同住人一欄有沈先生的簽字。這時沈先生才想到,妹妹是早有預謀的,沈先生的確收到過這5萬元,而妹妹當時說這是因為妹妹要在這套公房內居住,給5萬元等于是對沈先生不在這套公房內居住的補償,而且自己當時的確簽過一張紙,妹妹說是收到5萬元,要簽一下字,但內容不是妹妹提供的協議的內容,《職工家庭購買公有住房協議書》上的簽名非其本人所簽。

    評析:持外國籍者無權購買房產

    《國籍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同時,《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暫行辦法》規定,凡獨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承租的居民戶和符合分配住房條件的職工出售。購買成本價公有住房的對象,應為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其同住成年人和符合分配住房條件的職工。也就是說購買公有住房的對象,首要條件為我國的公民,購房人僅限于戶籍在該房屋處的承租人或同住成年人和符合分配住房條件的職工。本案中,沈先生妹妹在購房時已加入外國國籍,雖其未注銷戶口,但已自動喪失了中國國籍,即已不具備購買公有住房的主體資格,其與產權單位簽訂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應屬無效。而且妹夫變更為該房屋權利人之一是建立在妹妹為該房屋權利人的基礎上的,若《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為無效合同,那么妹妹將妹夫增加為產權人之一的行為自然也無效。故該房屋應恢復至公房狀態,承租人仍為母親。

    同時,《職工家庭購買公有住房協議書》中載明沈先生為該房屋的成年同住人,其有權主張上述合同無效。妹妹不具備購房資格,因此所簽訂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無效,沈先生是否同意妹妹購房,不影響合同效力的認定。

    結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采納了我方的觀點,判決支持了沈先生的訴訟請求。

    上海市委政法委“執法督查工作”特邀評查員孫洪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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