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讀者小李咨詢:我的工資報酬勞動合同上都是約定好的,現在工作了四五年之后,單位借口效益不好,對工資結構和考核標準進行了相應調整。起先工資減少不多,但現在差距越來越大,而且說好的半年獎也不發了。我算了一下損失不少,于是向老板交涉。我提出變更合同內容應該協商一致并采取書面形式,現在我沒有簽字,也不認可單位的單方面變更,要求恢復原來工資待遇并補差。結果老板竟說,有司法解釋,規定過了期限一律無效。看來他是有準備的,所以才拿規則來對付我們。難道就因為我們不熟悉規則只能白白受損?
老馬同志回復:你的心情我完全理解。對于這個問題,見仁見智,這里我介紹一下兩種相對立的意見。
支持一方持“視為論”。即不論是否真實意思表示,只要履行超過一個月就視為變更有效。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一條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且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采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反對一方持“程序論”。即認為凡未履行法定程序且結果明顯不利于合同一方當事人的,應屬無效變更。而且這里的時效至少應跟仲裁時效一致。理由是《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結合一些信訪實踐來看,若簡單以時間來推斷確實會給職工權益保護帶來隱患。因為合同是合意的結果,這是締約原則,從保護職工權益角度出發,法律規定書面化、雙方簽字、各執一份,包括舉證責任倒置等,就是最大程度地考慮到了勞動者的弱勢地位。其實勞動者對法律的掌握是不全面的,而且變更時單位的說法和以后的結果是否一致,也是值得探討的。如果時間一過一律作廢,既不用舉證也不用補辦書面手續,好像多少跟勞動合同法本身的立法宗旨有些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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