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小牛系上海CZ公司員工,2015年8月18日小牛發生事故傷害并認定為工傷,后經鑒定為因工致殘程度十級。上海CZ公司2015年7月為小牛進行社保賬戶登記,但公司應為小牛繳納的2015年9月社會保險費用,至2017年1月才予以補繳。2017年2月18日上海CZ公司、小牛向市社保中心提出申請要求給付工傷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勞動能力鑒定費,經社保中心查詢,申請給付當月上海CZ公司仍未繳納小牛2015年10月、12月的社會保險費用。市社保中心于2月19日做出《辦理情況回執》,對上海CZ公司要求給付小牛工傷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勞動能力鑒定費的申請不予準許。上海CZ公司卻認為,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三條的規定,公司已經繳清了工傷保險費及滯納金,小牛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勞動能力鑒定費屬于新發生的費用,應當由社?;鹬Ц?。于是,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那么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是否申請獲得工傷保險的待遇呢?實踐中,發生事故后才想起參加工傷保險“亡羊補牢”的情況屢有發生,筆者也想借這個案例來為廣大讀者朋友們介紹一下此種情況下的法律規定。
一、應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初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而《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進一步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我們可以發現,無論是法律還是行政法規,都要求用人單位及時足額地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否則將不予承擔相關的工傷責任。對于用人單位的義務,在實體上講究及時和足額,在程序上要求登記和繳費,這也符合保險法律的一般原理。
二、“新發生的費用”才可在補繳后申請支付。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還規定:“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對此,《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五十八條進一步明確:“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或者未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或者未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用期間,從業人員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依照規定支付相應地工傷待遇,用人單位補繳工傷保險費后新發生的相關費用可以由社?;鹬Ц??!?/div>
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新發生的費用,是指用人單位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前發生工傷的,在參加工傷保險后新發生的費用?!薄度肆Y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第三條進一步明確:“《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的新發生的費用,是指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前發生工傷的職工,在參加工傷保險后新發生的費用。其中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按不同情況予以處理:(一)因工受傷的,支付參保后新發生的工傷醫療費、工傷康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統籌地區以外就醫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配置費、生活護理費、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傷殘津貼,以及參保后解除勞動合同時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參保后新發生的符合條件的供養親屬撫恤金?!?/div>
綜合上述規定,本文前述案例中小牛于2015年8月發生工傷之時,上海CZ公司未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小牛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勞動能力鑒定費并非2017年1月補繳工傷保險費及滯納金后新發生的費用,因此市社保中心對小牛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勞動能力鑒定費的申請做出不予準許的被訴回執認定事實清楚,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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