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購買一套已被銀行貸款抵押的房屋,在支付完房款后,賣家遲遲不還清所欠銀行抵押貸款,不配合辦理房屋抵押借款登記注銷手續,最終導致房屋無法過戶到買家名下。虹口法院近日審理該案件,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由賣家返還購房者房款200萬元,并賠償其房屋升值損失220萬元。
2015年7月,劉女士與王先生簽訂購房合同,約定以318萬元的價格購買王先生名下一套房屋,雙方于2016年1月10日辦理產權過戶手續,首期房款140萬元。第二期房款176萬元,于2016年1月10日前支付現金60萬元,其余116萬元通過銀行貸款形式支付,尾款2萬元待房屋交付且辦結水、電、煤過戶手續后支付。合同簽訂后,劉女士依約支付了首期房款140萬元。
2016年1月,王先生為甲方,劉女士為乙方簽訂補充協議,言明因甲方無法按約定于2016年1月10日過戶交易前完成系爭房屋抵押借款登記注銷手續,導致雙方不能如期至交易中心辦理過戶手續,雙方約定甲方在收到乙方第二期房款的現金部分60萬元后2個工作日內,還清甲方所欠銀行的所有抵押借款,雙方同意過戶日期推遲至2016年1月30日。2016年2月28日前完成交房,王先生將系爭房屋交付劉女士使用至今。2017年,劉女士了解后得知,該房屋除了銀行的房屋抵押借款登記外,還有多家法院的司法查封。由于無法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劉女士將王先生告上了法院。
劉女士表示,自己按約支付首期房款140萬元及第二期房款中的60萬元,王先生卻未能按約辦理抵押借款注銷登記,現房屋又被多家法院查封,導致自己無法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因此,劉女士請求法院判決解除其與王先生的房屋買賣合同,要求王先生返還購房款200萬元,并賠償房屋升值損失254萬元。
王先生則認為,同意解除房產買賣合同,返還劉女士已支付的房款200萬元,但不同意賠償升值損失。其認為雙方未能辦理系爭房屋過戶手續的原因在于劉女士未按合同約定將貸款116萬元及尾款2萬元支付給王先生。劉女士實際貸款金額只有80萬元,合同約定貸款不足部分應當現金補足,但劉女士未按約履行,導致王先生未能歸還系爭房屋上的抵押借款、未能滌除抵押登記。劉女士的行為已構成違約。
法院審理后認為,劉女士起訴要求解除房產買賣合同,王先生也同意解除合同,予以確認。合同解除后,王先生已收取的房款200萬元應返還劉女士。
關于違約責任的承擔,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劉女士已經按約定辦理了相關的貸款手續,且貸款已經審批通過,因過戶手續未能完成導致貸款未能發放,而過戶手續未能完成的原因在于王先生未按約定滌除系爭房屋上的抵押登記,王先生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劉女士房屋升值損失。根據司法評估結果,系爭房屋升值250多萬元,考慮到劉女士未支付全部房款,法院酌情確定房屋升值損失的金額。
最終,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由王先生返還劉女士購房款200萬元,并賠償劉女士房屋升值損失220萬元。一審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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