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女士問:我懷孕滿7個月了,可以休產前假嗎?
答:《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女職工妊娠七個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計算),應給予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經二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有習慣性流產史、嚴重的妊娠綜合癥、妊娠合并癥等可能影響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準其產前假。《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按規定享受的產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資按本人原工資的80%發給。《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五款也規定:女職工按有關規定享受的產前假、哺乳假期間的工資不得低于其原工資性收入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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