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小喬是上海DDT冷鏈運輸有限公司的一名冷藏室工人,因為工作崗位關系,無論是三九嚴寒還是三伏酷暑,小喬上班都要身處于零下20°的工作環境。開始工作后,公司就給小喬發了一套“古董級”的保暖工作服和工作褲。小喬向公司提出,發給的這套工作服裝已經破爛不堪,根本無法抵擋冷庫的低溫。于是小喬向公司提出了購置新的保暖工作服的要求,但卻遭到了公司的拒絕。部門主管告訴小喬,工作服還可以穿,目前不予更換,若要公司配置新的工作服也可以,但服裝的錢需要從小喬的工資里扣。無奈之下,小喬只能自己把家里的一套棉衣棉服拿到公司來做工作時的御寒之用。讓小喬不明白的是,難道工作服的使用期限任由公司說了算?購置工作服這樣的勞動防護用品,難道可以讓勞動者來承擔費用嗎?“勞防用品”的發放,究竟有什么法律法規呢?筆者借本文來為廣大讀者朋友們做個簡單的介紹。
一、購置和發放勞動保護用品是用人單位的應盡義務。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經費。”該發第五十四條也同時規定:“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庇纱丝梢?,勞防用品的購置和發放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的法定義務。此項經費也應當完全由用人單位進行承擔,不能由勞動者本人承擔。
此外,用人單位發放的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周期也有著明確的指導意見。上海市安全監管局和上海市總工會發布的《上海市勞動防護用品配置指導意見(試行)》(滬安監職安〔2014〕17號)中就明確規范了各個工種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具體項目和使用期限。例如本文前述案例中的“冷藏工”,該指導意見就明確,該工種可以配置發放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防護手套、防寒服和膠靴,其中防寒服的使用期限分別不應超過48個月。若用人單位未按此執行,則涉嫌違法違規。
二、“勞防用品”不可胡亂發放。
某地紀委曾發布通報了1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案例,涉及某區小學校長領導以發放“勞防用品”的名義,向全校教職工發放保溫杯。涉及單位的主要決策者領導,最終均被處以黨內的處分。目前也有許多用人單位對于發放勞防用品的種類,也有著不準確的認識,筆者在此也為大家做個簡單的介紹:
1、發放勞防用品有規可依隨著《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號)已于2015年7月1日廢止,為加強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職業健康,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依照《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于2015年制定了頒布了《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范》(安監總廳安健〔2015〕124號)。用人單位發放勞防用品,應當依照此項規定執行。
2、勞防用品的種類有據可查按照《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范》第十條之規定,勞動防護用品屬于以下十大種類的,可以按需按實購置發放:(1)防御物理、化學和生物危險、有害因素對頭部傷害的頭部防護用品;(2)防御缺氧空氣和空氣污染物進入呼吸道的呼吸防護用品;(3)防御物理和化學危險、有害因素對眼面部傷害的眼面部防護用品;(4)防噪聲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聽力防護用品;(5)防御物理、化學和生物危險、有害因素對手部傷害的手部防護用品;(6)防御物理和化學危險、有害因素對足部傷害的足部防護用品;(7)防御物理、化學和生物危險、有害因素對軀干傷害的軀干防護用品;(8)防御物理、化學和生物危險、有害因素損傷皮膚或引起皮膚疾病的護膚用品;(9)防止高處作業勞動者墜落或者高處落物傷害的墜落防護用品;(10)其他防御危險、有害因素的勞動防護用品。
因此,勞防用品的發放也不能“隨意任性”,任何打著“勞防用品”名義,公款違規發放的行為都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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