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菊英來信咨詢:我與丈夫結婚前,他曾結過婚,我們兒子現在也已經大了。去年我丈夫患病突然死亡,遺下兩上兩下房屋一棟。該房屬于農村宅基地房屋,我和兒子的戶口均在里面的。該房建時我丈夫和前妻的兒子的名字在上面,但沒有房產證。現在,其前妻的兒子認為該房屋是他的,要求我們搬出去。他可以趕我們走嗎?
張律師回復:根據你來信中的信息,我只能大概解答一下。
一,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你所陳述的房屋確系你丈夫的婚前財產。
二,該房屋系宅基地上的房屋,在申請建造時,你丈夫與其前妻所生的兒子,在申請書上有名字。我們所講的立基人是擁有部分產權的,但是你未講清有多少立基人,所以其擁有多少產權無法計算。但本人認為,由于你的戶口也在里面,也屬于農戶的前提下,且你系結婚入戶口,你們的兒子系報出生入戶口,因此你與你們的兒子也是產權人。所占的份額按你丈夫在世時家庭人員來計算。這是本人的觀點。
三,你丈夫與前妻所生的兒子是你的繼子。你的繼子因為什么與其父親分居,在分居時對于房屋是否做出過分配等等情況,你均未陳述,因此我無法繼續解答,即無法說明其真正的權利有多少。但由于你們的戶口在內,他欲趕走你們肯定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四,根據《婚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你與你的兒子、繼子均為你丈夫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當然,你丈夫的父母也在世的話,二老也是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即也參加繼承遺產的分配。
根據你陳述的情況,比照法律,你們均是同一順序的繼承人,享有同等的繼承權利。同時,也有可能是同一房屋的產權人。只要有上述的一個條件存在,該房屋就是你們的共同共有財產。因此,你丈夫與其前妻所生的兒子欲趕走你們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簡復到此,如還有不明之處,敬請至本所再議。
(以上均系律師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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