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父母生育一子四女。位于郊區的房屋由父母、長子一家三口、小女兒作為立基人,先建造了240平方米房屋,后父母、長子一家三口作為立基人又建造了130平方米。母親于2013年亡故,父親于2016年亡故。五子女在協商遺產時,意見不一發生爭執。長子認為:按照鄉俗父母遺留下來的財產是歸兒子,女兒是沒份的。四個女兒覺得,男女平等,她們也是天天照顧父母的。小女兒作為原告訴至法院。
原告(小女兒)訴稱:原、被告系兄妹關系。母親于2013年亡故,父親于2016年過世。父母在世時分兩次建造房屋,共計約370平方米。現父母雙亡,生前無債務,也未留有遺囑或遺贈及遺贈撫養協議。根據《繼承法》第二章之規定,原、被告均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理應共同繼承父母的遺產。為此,要求房屋共同共有。
其余三個女兒同意小女兒的訴訟請求,但要求依法予以分割,可以取得價款而不要房屋。小女兒堅決要求房屋用于居住。
被告(長子)認為:父母一直由其照顧。另外,農村的鄉俗就是兒子繼承父母的遺產。其余三個女兒認為:照顧父母的義務是五個子女平攤的。談不上誰多誰少。
法院查明事實后調解,小女兒因也是立基人之一,故分得25%。其他三姐妹分得6.25%,長子分得68.75%。訴訟費用由長子支付。
律師析案:對于該案立案問題分為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該房屋沒有產權證不能訴訟,因為權屬不清,故不予立案。另一種意見認為:在沒有其他人提出異議的情況下,根據《物權法》能證明其權屬(建造)的,即可訴。
在本案中,法官在調解中是適用哪些原則進行調解的?為何如此分割?這主要是法官依據了農村宅基地上房屋的性質,參照立基人,參加建房人等等綜合評定的。故此,各方均無意見。本案以調解方式予以結案。
(以上均系律師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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