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br id="iwewg"></abbr><table id="iwewg"><wbr id="iwewg"></wbr></table>
<li id="iwewg"><dl id="iwewg"></dl></li>
<dl id="iwewg"></dl>
  • <button id="iwewg"><input id="iwewg"></input></button>
  • 我想要找商家...
    崇明外賣
    崇明休閑
    崇明旅游
    崇明修身
    崇明消費
    崇明生活
    崇明公事
    崇明名企
    我想要看信息...
    新聞資訊
    工作生計
    游玩問道
    會員活動
    直播娛樂
    業務合作
    廣告招租 廣告招租 廣告招租

    上海農村宅基地房沒產權證如何繼承?

    2017-09-24 18:45    發布者:張建偉    回復:0    瀏覽:733
    分享到: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父母生育一子四女。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父母生育一子四女。位于郊區的房屋由父母、長子一家三口、小女兒作為立基人,先建造了240平方米房屋,后父母、長子一家三口作為立基人又建造了130平方米。母親于2013年亡故,父親于2016年亡故。五子女在協商遺產時,意見不一發生爭執。長子認為:按照鄉俗父母遺留下來的財產是歸兒子,女兒是沒份的。四個女兒覺得,男女平等,她們也是天天照顧父母的。小女兒作為原告訴至法院。

    原告(小女兒)訴稱:原、被告系兄妹關系。母親于2013年亡故,父親于2016年過世。父母在世時分兩次建造房屋,共計約370平方米。現父母雙亡,生前無債務,也未留有遺囑或遺贈及遺贈撫養協議。根據《繼承法》第二章之規定,原、被告均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理應共同繼承父母的遺產。為此,要求房屋共同共有。

    其余三個女兒同意小女兒的訴訟請求,但要求依法予以分割,可以取得價款而不要房屋。小女兒堅決要求房屋用于居住。

    被告(長子)認為:父母一直由其照顧。另外,農村的鄉俗就是兒子繼承父母的遺產。其余三個女兒認為:照顧父母的義務是五個子女平攤的。談不上誰多誰少。

    法院查明事實后調解,小女兒因也是立基人之一,故分得25%。其他三姐妹分得6.25%,長子分得68.75%。訴訟費用由長子支付。

    律師析案:對于該案立案問題分為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該房屋沒有產權證不能訴訟,因為權屬不清,故不予立案。另一種意見認為:在沒有其他人提出異議的情況下,根據《物權法》能證明其權屬(建造)的,即可訴。

    在本案中,法官在調解中是適用哪些原則進行調解的?為何如此分割?這主要是法官依據了農村宅基地上房屋的性質,參照立基人,參加建房人等等綜合評定的。故此,各方均無意見。本案以調解方式予以結案。

    (以上均系律師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0 頂一下
    如需發表您的回復,請先 登錄 或 快速注冊 。
    回復總數:0

    網友回復


    微信掃一掃  分享朋友圈

    廣告位

    崇明廣告展示
    崇明廣告展示
    崇明廣告展示

    我要問問

    廣告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