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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遇應聘微信運營偷載招聘文案騙局該怎么辦?

    2017-09-14 14:29    發布者:張佶    回復:0    瀏覽: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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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2015年7月18日,小衛收到一家公司的面試要求,面試時,最后一個面試官說要看小衛的文案功底,于是給了她一個命題,要求第二天下班之前用郵件的形式發給他們。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2015年7月18日,小衛收到一家公司的面試要求,面試時,最后一個面試官說要看小衛的文案功底,于是給了她一個命題,要求第二天下班之前用郵件的形式發給他們。后來該面試官發給小衛二十多張面試圖片,要求其以“環保風”為主題,自由創作,務必于兩天之內完成。小衛連夜趕出一篇文案,發給對方,可最終被公司告知,該職位已經有了更合適的人選,之后便沒有回復了。8月15日,該品牌微信公眾號發布了一篇“環保穿上身”的微信文,小衛發現不到700字的文字中,其中八九處文字與其原創文案重合,甚至是整句整段的抄襲。氣憤不已的小衛多次與公司交涉,但對方態度強硬,目前文章仍掛在公眾號上。公司人事主管先是否認,在與小衛對質之后又表示,這是面試官的個人行為,公司對此不負責任。交涉無果,小衛于10月11日將該公司告上了法庭。小衛認為她對自己在招聘過程中形成的作品,也享有著作權,著作權中的人身性權利由小衛本人享受,任何人不得侵犯;另一方面,公司品牌公眾號的行為,代表的是公司,其行為的法律責任應當由公司承擔,而不是歸咎于個人,該公司無法逃避相應的法律責任的。最終,在小衛的充分舉證下,法院判決該公司向小衛進行了經濟賠償。其實,勞動者在求職時,往往處于談判地位弱勢的地位,那應該怎么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一、用人單位的知情權應以誠信為基礎。

    《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從法律規定上來看,用人單位確實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從勞動者求職的角度來說,在面試應聘的時候,往往會被用人單位要求展現一下工作技能和工作能力,這屬于“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無可厚非。在這個過程中勞動者本身也可能對展示的成果享有一定的法律上的權利。而求職的勞動者,往往在談判地位上處于弱勢,很難在面試過程中拒絕用人單位要求進行嘗試完成工作任務的請求,也很難開口要求應聘單位書面承諾不使用自己的在面試過程中所形成的權利。因為這樣做,會使得用人單位對應聘者過于“小氣”,從而形成對勞動者不良的印象,降低雇傭的意愿。

    但我們也會發現,實踐中而有些不懂得“誠信”原則的用人單位,則往往借助招聘時的優勢地位,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特別是勞動者的在招聘中形成的作品的著作權利,也成了“重災區”。筆者認為,作為用人單位也應當把“誠信”二字在招聘時放在首位,不僅不能對單位的信息做虛假陳述,更不能利用優勢地位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二、應聘者應當重點關注保護自己的著作權。

    勞動者往往在求職應聘過程中,需要通過完成一定的筆試,而筆試的內容往往更應聘職位的工作職責有關。此時,應聘者對筆試形成的成果有可能享受著作權。筆試成果中極有可能包含了應聘者的著作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條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第三條則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四)美術、建筑作品;(五)攝影作品;(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計算機軟件;(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因此,如果勞動者在面試過程中形成,或者在應聘過程中提交的上述九種形式的作品時,就應該留一個心眼,因為此時勞動者對其作品享有法律上的“著作權”。招聘單位若未經作者許可,就抄襲、修改其作品用于自身商業宣傳,不僅是一種不誠信的行為,更是一種侵權行為。

    對此,筆者也向應聘的勞動者給出自己的幾點小建議:一是“存一份”,一旦發生面試應聘中的作品需進行提交,勞動者完全可以要求自我復印或復制一份。一來可以作為今后證明該作品由本人創作的直接證據,二來也是暗示用人單位自己已經做了原始證據的留存,希望用人單位不要違法使用應聘者所享有的著作權。二是“留一手”,任何勞動者認為招聘過程中提交的重要材料,或是可能涉及重要原創商業信息,或是核心競爭內容,勞動者都沒有必要在招聘過程中“傾囊相授”,做到凡事“留一手”,若用人單位真心有錄用意愿,正式錄用后再行人盡其才,也是一種合理合法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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