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找我們代理案件的是姐姐一家三口。被拆遷的房屋是公有住房,原來的承租人是父親任老先生,早在2010年任老先生就因病過世了。被拆遷的房屋一直由姐姐一家三口和母親一起居住生活的,雖然房子不是很大,但是姐姐是個脾氣好、愛干凈的人,三代人一起住著倒也是其樂融融。去年年初,家里的房子拆遷,由于承租人還是父親,沒有變更過,動遷單位就讓所有戶口在這套房子里的成年人都在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上簽了字。而這套房子里不光有母親和姐姐一家三口的戶口,還有妹妹的戶口在里面,所以母親、姐姐一家三口和妹妹都在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上簽了字。
等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簽好后,妹妹和姐姐提出來拆遷所得的房屋和拆遷款她也有一份,而事實上,妹妹不僅不在這套被拆遷的房屋內居住,而且妹妹還承租了一套公房,剛好妹妹承租的公房也是在這次動遷范圍內,也分了拆遷安置房和動遷款,當然姐姐不同意妹妹的要求,于是才有了本次訴訟。
在訴訟中,妹妹說自己的戶口在這套被拆遷房屋里,而且動遷單位也讓她在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上簽了字,這就說明她是有份額的。自己是否承租過公房,享受過拆遷,和本次拆遷沒有任何關系。
庭審中,我們提出同住人,是指在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已實際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這里他處雖有住房但居住困難的情況,是指在他處房屋內人均居住面積不足法定最低標準的情況。這里所指的他處房屋的性質,僅限于福利性質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計劃經濟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資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單位的補貼所購買的商品房,公房被拆遷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資的產權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購買的產權房等。
本案中,妹妹不僅在他處有其本人承租的公有住房,而且這套公房拆遷后也取得了安置房和動遷款。所以妹妹不應取得任何本次拆遷的動遷利益。相反,姐姐一家三口及母親從未有過福利分房等,不屬于他處有房,且在被拆遷房屋處長期居住生活,符合同住人的規定,理應取得相應的動遷利益。
最終本案以調解結案,法院將全部動遷安置房屋和動遷款在姐姐一家三口和母親之間分割,妹妹沒有取得任何動遷利益。
上海市申房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黃華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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