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讀者范女士來信咨詢:我們企業對人員卡得很死,萬一有人請假,人手更緊張,大家苦不堪言,十分疲憊。曾發生過員工心臟病突發被緊急送醫的情況。現在公司老是派人暗訪服務質量,稍有差錯就要扣獎金,為了不降低工作標準,大家更是緊張和忙碌。像這樣緊張工作,萬一發生過勞死能被認定為工傷嗎?
老馬同志回復:一定數量的人員才能保證一定的工作質量。但這個問題說來話長,且勞資雙方各有說法,這里不展開。我還是圍繞“過勞死”來談談看法。
“過勞死”一般是指因長時間緊張工作導致過度疲勞而引發死亡。當前,“過勞”已經成為我國一些勞動者的工作常態。工作量和人員配置有時并不匹配,現代人工作生活節奏加快產生的壓迫感讓很多上班族都有“身體被掏空”的感受。身體好的還能扛過去,而有的本身就有疾患的,過勞往往會引發疾病的加重甚至死亡。但“過勞死”并非法律術語,我國法律目前也沒有這方面的規定,“過勞傷害”或者“過勞亡故”能否認定為工傷,這幾年一直為廣大勞動者所關注。
“過勞”引發一定的疾病不能認定為工傷,但過勞死亡,符合一定的條件還是可以視為工傷的。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這里應該包含三層含義:一是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二是突發疾病死亡;三是當場沒有死亡,但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其必須與外力傷害相區別,包括即使員工死亡后果與其工作壓力等存在因果關系,如果不在上述限定范圍之內,還是不能被認定為工傷。換而言之,一是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以外突發疾病死亡的不屬于視同工傷的情形;二是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搶救超過48小時后死亡的,也不能視同為工傷。
《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函[2004]256號)第三條規定,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這里“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
盡管目前對于這些限定,社會各界還有一定爭議,但目前只能如此:即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不管是什么原因、什么疾病,哪怕沒有過勞,都可以視為工傷;但過勞導致身體疾患或疾患加重,不能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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